刑(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 多项罪名严惩失职渎职
问:在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对此法律有哪些规定追究这些职务犯罪刑事责任?
答: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体现了立法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之前对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依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由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结果犯,该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罪名,对于未造成危害结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但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仍可对其定罪处罚。
避免重罪轻判 加强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指导
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手段多样,案情复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应对?
答: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审慎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避免重罪轻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相关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以及食品原料、添加剂、饲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一些特殊的犯罪手段、对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食品的流通范围广,一个货源发生安全问题,往往会波及多个地方,而相关案件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当地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涉及到关联案件的量刑平衡问题。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要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指导职能作用,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使一批案件顺利审理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