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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引脑出血身亡 意外险却不能赔

2017-4-14 8:18:59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保险中的“意外”如何理解?法官为你解读

  “意外”,料想不到、意料之外的不幸事件。这是词典上对“意外”一词的解释。但是,在保险理赔中,意外又是如何定义的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恐怕就有很多人迷糊了。这不,吉晓(化名)因吵架诱发脑出血身亡,家人认为是意外,可保险公司却不认可,于是引发诉讼。“猝死”算不算意外?“食物中毒”算不算意外?“工作中积劳成疾”算不算意外?看完吉晓这个案例,你可能就清楚了。

  家属:因吵架突发脑出血 意外身亡

  2014年12月13日,吉晓和某保险公司签约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其中包括一份主保险合同和附加的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吉晓依约共交纳保险费756元。

  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20年,交费期间10年,每期保险费180.2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20年,交费期间10年,每期保险费71.8元。合同约定:若吉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015年2月24日晚,吉晓因与他人发生争吵,情绪过于激动,突发“脑出血”急诊入院,医院记录载明其有“高血压”病史。

  在吉晓接受了双侧侧脑室微创引流术后,家属经研究决定放弃治疗,吉晓出院。

  同年2月26日,吉晓去世。吉晓去世后,保险公司按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认定这两份合同效力终止。

  法院: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 不属意外

  可是,吉晓的家属却不这么认为,同年8月12日,吉晓的五位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其按附加保险单约定给付20万元的保险金。

  能否拿到这20万元保险理赔款,关键在于对附加合同中“意外”这一概念的理解。吉晓的家属认为其是由于意外身故,获得理赔是应该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附加合同中的“释义”载明: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本案中,吉晓有高血压病史,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等疾病,死亡后果虽系突发的、非本意的,但导致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均系其身体内在的疾病,而非其他伤害事件。

  据此,法院认定其身故原因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驳回了其家属的诉求。

  法治小讲堂

  重新认识保险中的“意外”

  看完了吉晓的案例,你可能对保险中的“意外”有了重新认识。

  “猝死”不算意外。“猝死”是因为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并不满足“外来的”、“非疾病的”这两个条件,所以意外险并不会赔偿。

  “食物中毒”不一定算意外。这个就要分情况而论了,对于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毫无疑问的属于意外。但是对于个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则不能归为意外。这种情况往往会被保险公司视为“个案”,如果是由于个人体质问题而过敏,或者吃了变质食物……这些都无法满足“非本意”条件,结果也是可预见的,例如酒驾,保险公司一般也都不会进行赔偿。

  “工作中积劳成疾”不算意外。因为其不能满足“突发的”这样一个条件,这种伤害属于长期劳作导致的,还有类似颈椎方面受损等长期累积出来的毛病都是不属于意外保险可以理赔的范畴的。

  法官提醒

  现在你知道了吗?保险中的“意外”并不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意外。如今市面上的保险产品越来越多样,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看清理赔范围,慎重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对于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确认后再签字认可,千万不要因为格式条款内容太多,而一扫了之,甚至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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