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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对健康扶贫再发力 贫困户最多担10%医药费

2017-11-24 17:26:46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汪清林

    在健康扶贫的路上,不让一个人“掉队”。11月23日,记者获悉,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江西保监局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我省决定在现有政策上,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并推出一揽子利好措施,保障我省贫困人口能看病、看起病、看好病,真正让百姓减负。

    ●对贫困人口患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15种重大疾病,实行专项救治政策。

    ●对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的剩余费用,补充保险分别按目录内90%、目录外75%的比例进行补偿,使贫困患者住院最终实际报销补偿比达到90%以上。

    ●对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因病致残等实行社会兜底保障

    我省根据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情况,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对贫困人口进行逐一比对,完善全省因病致贫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库,确保因病致贫返贫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到人。

    对能够一次性治愈的,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救治;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对因病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疾病已非主要致贫因素的,重点实行社会兜底保障政策。

    贫困患者住院报销补偿比达90%以上

    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扶贫政策。全面落实财政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下降50%,将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提高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由各地根据实际,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水平,使之与兜底保障功能相适应。对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的剩余费用,补充保险分别按目录内90%、目录外75%的比例进行补偿,使贫困患者住院最终实际报销补偿比达到90%以上。对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特困人员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我省还大力保障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将地中海贫血、血吸虫病、结核病、癫痫、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我省常见地方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确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至少达到27种,其中Ⅰ类7种、Ⅱ类20种。

    我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农村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将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支出型大病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15种重大疾病实行专项救治

    在继续实施10种大病免费救治的基础上,调整完善重大疾病免费救治政策。开展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对贫困人口患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15种重大疾病,实行专项救治政策。

    此外,贫困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免费救治。(文/记者汪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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