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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购买二手车 留意隐形瑕疵

2018-6-14 21:24:5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颜斐

  市二中院:过半二手车交易纠纷因卖家未告知车辆有瑕疵而引发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昨天,北京晨报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此类纠纷中,过半因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质量情况引发。而关于“事故车”的认定,由于合同并未对事故范围进行约定,导致销售者和消费者认识不一,也造成消费者事后难以维权。

  消费者维权胜率过半

  据介绍,2015年1月至今年3月,市二中院共审结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25件,仅今年第一季度就有4件,案件呈较快增长态势。此类纠纷未出现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情况。

  二手车交易通常先由消费者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再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指定车辆登记人与消费者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在25件案件中,16件消费者起诉了二手车经销企业,9件起诉了车辆登记人,其中4件消费者还同时起诉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求市场与经销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消费者以销售者存在欺诈或违约为由,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或要求销售者赔偿税费、保险费、维修费、检测费等损失;及以销售者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赔偿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从判决结果看,有13件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占全部案件的52%,仅3件案件认定构成欺诈,判决销售者赔偿惩罚性赔偿金。

  车辆有瑕疵但未告知

  此类纠纷中,过半(13件)案件因消费者认为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质量情况而引发,其中发生过重大事故7件、里程表被修改4件、重要配件被更换和无法正常使用各1件。

  “这是导致二手车交易纠纷的高发案件类型。”市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雪表示,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情况是涉及二手车质量的重要信息,销售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由于告知范围缺乏明确标准,相关信息未形成互联互通的公开查询途径,以及部分商家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消费者在购车时未获知完整的车况信息,从而导致纠纷。

  此外,车辆不具备法定证明文件,导致无法过户,也引发了纠纷。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后,因车辆系盗抢车辆或此前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尚未解决,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也时有发生。此种情形市二中院审理了5件,3件被原车主取回,两件被原车主的抵押权人扣留。

  对于事故车认定不一

  李雪表示,目前二手车市场使用的合同大多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制定,条款过于简单、语词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往往难以依据合同主张自身权益。

  例如,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消费者认为车辆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则认为车辆结构部件、车架主体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由于合同中未对“事故车”的事故范围进行约定,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时,常常难以维权。

  “再比如,销售者在合同里程表数值一栏中注明‘表内值’,但未约定表内值与实际里程一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是调表车,由于合同约定的是表内值,销售者未承诺实际数值,消费者难以主张权利。”

  应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从市二中院仅3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况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法律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较高,不仅要求车辆的告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还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以及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

  市二中院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二手车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六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之后因难以证明系销售者的责任而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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