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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示范区授权经验

2018-8-20 21:30:41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杨文

  “通过!”8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以下简称《推广决定》)高票通过。一年前,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向综改示范区的授权决定,为其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一年后,授权经验进一步推广,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沿着法治化轨道,翻开改革发展的崭新一页。

  2017年3月30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成立仅仅一个月,省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首个针对单一开发区带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文件。一年多来,这个决定对示范区的改革创新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进行授权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今年7月10日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推进会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惠宁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授权。按照省人大向省综改示范区授权的精神,将依法授权的经验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推广。”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对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建议:全面总结制定、实施经验,将对示范区的授权推广适用到我省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随后,省人大财经委迅速启动《推广决定》的制定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郭迎光多次组织财经委、法制委(法工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带队赴各市进行调研,为形成《推广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广决定》立足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实际,彰显立法引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精神。内容共九条,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这条规定为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切实向开发区简政放权,按照“大处管好、小处放活”的原则,《推广决定》下放了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政许可权限,在规划和土地方面赋予了开发区管理机构更大的自主权,简化了审批环节,大大加快了审批速度,使开发区引进的项目能更早地开工建设。

  为支持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依法推进改革,《推广决定》规定暂停执行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中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措施不一致的规定,消除了相关改革的法律障碍。

  此外,《推广决定》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一是要求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权;二是要求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求负责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四是要求政府派驻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领导。同时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提出加强对《推广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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