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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11-30 17:56:47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朱叶

 11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我省建立的是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针对各级河(湖)长工作职责、履职范围和工作重点的不同,《条例》分别明确了总河(湖)长、河(湖)长职责。

  此外,为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了巡河制度、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督察督办制度以及联合执法机制、考核机制、表彰机制、参与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河湖管理和保护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河流所在地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根据《条例》,我省建立的是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其中,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针对各级河(湖)长工作职责、履职范围和工作重点的不同,《条例》分别明确了总河(湖)长、河(湖)长职责。

  其中,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督促河长、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相关问题。

  市、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兼任责任水域河长、湖长的,还应当履行河长、湖长的相关职责。

  河长湖长定期组织巡河巡湖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省级河长、湖长每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半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围绕水资源保护、河湖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事项组织巡查。县级以上湖长除了应当组织巡查前款事项外,还应当组织巡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控制湖泊的开发利用行为,实施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湖长处理;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湖长处理。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现场可以处理的,可以现场督办有关单位整改问题;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可以采取发送督办函或者交办单的方式交办。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将被约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每年应当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下级人民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应当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纳入政府对部门的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河长、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约谈该部门负责人:未按照河长、湖长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处理职责的;未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接到属于河长制湖长制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其他违反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河长、湖长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河长、湖长进行约谈: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查督导的;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专项任务的;其他怠于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行为的。

  以上规定的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由整改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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