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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2020-2-25 11:01:5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靳 泱

   经过对烟草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学习,结合现今执法现状,发现现今裁量不公的问题还有一定的存在。经过分析和深入研究烟草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应用情况,发现导致不公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关系网、说情风”。烟草制品属于高利润的商品,涉案金额一般较大,违法当事人一旦被查处,有的就会上下串联,行政干预,说情之风就会伴随发生,干扰影响执法的公正性,给公正执法造成很大的困难和阻力。

    二是执法认识片面。少数烟草执法人员在理解“合法、合理、公正”执法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片面地认为只要按法律、法规条文操作就行了,“合理、公正”没有摆到与“合法”同等位置来认识,没有认识到三者是紧密相连的同一体,有着极其深远的内涵和外延,执法上的不公正本身就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违背了“合法、合理、公正”执法原则,由于自身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裁量的不公,最终使大众对自由裁量权松紧度产生怀疑。

    三是自身素质偏差。目前烟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与规定的要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同样的违法性质、违法程度,基本同期的违法行为,有时会由于个人情绪、意志、偏好、好恶等因素的左右,出现不同的结果,产生裁量不公的现象。

    四是学习的放松。少数烟草执法人员由于抵制不住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导致思想上空虚、消极、世俗、圆滑,工作上浮夸、不学习业务,不懂法有执法,在其位不谋其政,好像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于己无关,即使出现不公正执法也不知道。

    五是消极拖拉。目前,烟草法律、法规对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有的烟草执法部门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拖延履行职责的时间,对应当作出的决定,迟迟不予回答,从而导致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郑州市南城区烟草专卖局靳 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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