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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不能成为个人私欲的特权

2022-9-18 21:29:4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任二敏

  据媒体报道,上海餐厅老板葛某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2017年5月26日在其餐厅吃了一顿野味,至今未付钱,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夏某辩称,其为民警,到餐厅是调查葛某涉嫌非法出售眼镜蛇等野生动物的案件,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也确认,夏某去就餐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据此驳回了葛某的诉求。

  法院的裁定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争议。根据法院调查,事发时葛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2017年5月25日,警方在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葛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葛某被法院判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店主葛某所述,民警夏某等人于5月25日到店带走了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还拿了4盒软中华香烟,而且预定了次日的包间,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夏某等4人来到葛某的餐厅,吃了一顿野味大餐,有大王蛇、眼镜蛇等,还喝了一瓶53度飞天茅台,共计消费5688元,但夏某一直未付餐费。

  此事一时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其中三个疑问备受公众困惑。

  疑问一:夏某的就餐行为是否为刑事侦查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确认,夏某去就餐是刑事侦查行为。该行为若是刑事侦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该局办案经费支付,为何至今未予支付?若是夏某的个人行为,那么该案是否存在因他吃霸王餐店主不满引起的挟私报复行为?

  疑点二:夏某的行为是否为利益交换不成的个人报复行为?葛某当时在上海市闵行区经营蛇类火锅店,而夏某是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的民警,他跨区到闵行区办案,是否得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是否有闵行区警方配合?更何况他已于5月25日到店带走了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还拿了4盒软中华香烟已完成了取证行为,为何又在5月26号到店吃了一顿野味大餐,还喝了一瓶53度飞天茅台未结帐后才把葛某带走予以处罚?这中间是否存在利益交换不成的报复行为?

  疑点三:刑事侦查是否需要喝茅台酒、抽中华烟、吃霸王餐?店主葛某被法院判定的罪名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警方打击犯罪目的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而夏某却在所谓的办案过程中吃了大王蛇、眼镜蛇等野味大餐,并喝了一瓶53度飞天茅台,夏某的行为是在保护野生动物打击犯罪吗?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正是因为有了像夏某这样消费群体,才有了对野生动物杀戮的犯罪。夏某的行为是在执法犯法,还是在纵容犯罪?如果说刑事侦查取证都需要亲身体验的话,那么警方在扫黄时是否也要在亲自嫖娼取证后才去抓人?是否在侦破毒品案件时,也要亲身吸毒,自己有了贩毒行为后才能取证?

  刑事侦查权是法律赋予警察办案取证的一项权利,它是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权益的利剑,不是某些部门和个人满足私欲的特权,更不是某些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的挡箭牌,不要把侦查权当成假公济私、挟私报复万金油式的特权和工具。(任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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