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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信用卡透支8.7万被刑拘 看守所绝望自杀身亡

2011-8-19 10:54:41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黄宏 叶长杉

  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却手握几张甚至十几张信用卡,通过循环透支的方式不断刷卡的市民为数不少。这些人被形象地称为“卡奴”。

  32岁的黄珺便是朋友眼中标准的“卡奴”。她在两张信用卡上共透支8.7万元,因为利息、滞纳金等“滚雪球”后无力归还,涉嫌“恶意透支”被宁波警方刑拘,关押看守所。一个多月后,绝望的黄珺在看守所自杀身亡。

  卡奴:拆东墙补西墙

  黄珺是湖北省恩施人,来宁波工作已有10多年,以前在广告公司工作时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

  2007年,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黄珺开始经商,其间开过餐馆。“她接触信用卡,大约是在做黄金期货期间。”家人说,从2007年6月开始的两年里,她一直从事黄金期货投资,因为常常有资金从银行进出,便“随手”办理了信用卡。

  刷一刷卡,钱就像变了魔术一般地出现,对于年轻人来说,这无疑是很有诱惑力的,更何况,她的投资需要资金,信用卡取现的功能正好方便她运转资金。

  于是,她一口气在深圳发展银行、广发行,交行、招行办理了4张不同额度的信用卡。起初,刷卡消费既快捷又潇洒,但是到2009年底,问题出现了,黄珺的投资出现亏损,不仅欠下亲友债务,之前信用卡上透支的钱也无力还上。

  黄珺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透支两张信用卡,去还另外两张信用卡上的钱。这种办法虽然可解燃眉之急,却让她陷得更深。

  “信用卡累积性的计息方式,使她的欠款像雪球一样翻滚,更加无力摆脱困境。”家人后来发现,黄珺一张广发行信用卡上,欠款本金为5.2万元,一年后,随着利滚利,还款竟涨到9万多元;另外一张交行信用卡本金为3.5万元,还款利息将近两万元。

  在黄珺的QQ空间里,没有记载她有关银行欠款的只言片语,大多是记录生活和情感琐事。从字里行间看,黄珺是一个对生活乐观积极的人。

  5月24日,黄珺被宁波市公安局望春派出所刑事拘留。令亲朋震惊的是,两个月时间不到,一直开朗的黄珺选择了自杀。

  “她是被信用卡害死的。”熟悉她的人都这么认为。

  银行:争利不惜滥发

  像黄珺这样陷入绝境的“卡奴”并非少数。

  “最近忙死了,全是信用卡纠纷案件。”8月3日,杭州市上城区一名办案法官向记者抱怨道。前段时间,杭州一家银行一口气向法院提起了150起诉讼,清一色的都是要求“卡奴”还钱。

  而在去年,仅上城区法院,就办理了500多起信用卡借贷纠纷案件,大批“卡奴”因为无力偿还透支的钱,走上了被告席。

  “这和当时的银行考核机制有关。”一位银行界人士认为,按理说,银行销售信用卡之前,应先仔细审核授信人的财产状况,可是在五六年前信用卡高速发展的“黄金期”,这项最基本的制度被忽略了。

  “当时,银行为了抢食信用卡业务这个‘大饼’,将办卡数量列为业务员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这位人士解释,除了考核业务员外,一些银行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业务指标,甚至“急中生智”,将信用卡办理业务外包给中介公司。

  记者调查发现,中介公司揽得业务后,更加不守规矩,连在大街上拉人办卡的事情都曾经发生过。不少办卡者,几乎什么证明都不要,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成为各大银行的“座上宾”。

  上城区接受的这150件案子,就能说明信用卡市场之乱。在这些纠纷中,有些是把身份证借给别人,莫名其妙地被人办了信用卡;有些是身份证遗失后,被别人捡去,然后办卡;还有一些是老板拿着员工的身份证,统一办理信用卡,而员工却并不知情。

  办了卡,一旦超额透支,隐藏的巨大危机就会发生。

  家住临安市的孙某是被告的“卡奴”之一,2008年5月25日,他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2416元,之后短短3年不到的时间,就被银行要求支付6375.95元,其中包括本金2416元,利息1161.86元,提现手续费30元,滞纳金1959.15元,超限费808.94元,扣除本金外,银行收费是本金的1.63倍。

  另一名“卡奴”被告阮某,透支金额为4000元,却被要求支付10606.87元,银行收费为本金的1.5倍以上。

  “办卡时,业务员根本不会提及收费内容,只是不断重复信用卡的好处,办理之后,很多事情就来了。”一名“卡奴”告诉记者。

  社会:管理迫在眉睫

  记者了解到,信用卡透支超过1万元,经银行催讨不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将被认定为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温岭人吴玲辉就是这样被判刑的。去年1月,吴玲辉用民泰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取了现金5万元,用于消费和赌博,信用卡账户透支金额49268.86元。

  此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吴玲辉仅在去年8月4日归还了9000元,其他款项则无力归还。接下来的事情就可想而知了:银行报案,吴玲辉被抓。今年8月4日,温岭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如果因为银行没有履行好审查义务,将信用卡发给不良信用的人,导致损失,银行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有关人士说,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空白点。

  对银行的责任没有法律规定,对“卡奴”的限制却是死死的:2009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在现实标准中,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据了解,在信用卡出现后,美国、日本等国也都出现过“卡奴”泛滥的现象。这些国家解决“卡奴”办法,通常有3种:限定银行信用卡、现金卡的复利率与一般存款的年利率的差额,减少其他数目众多、高额的收费,以降息、降费的方式缓解“卡奴”的还债压力;限制银行的发卡资格,尤其是银行对未成年人的发卡资格与授信额度;规范卡债催收制度。

  “这些解决‘卡奴’问题的办法,值得借鉴。”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发卡方的收费模式、高利率、高收费,“卡奴”频出,这种模式的漏洞,应该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正,进行纠正;另外,消费者在办信用卡之前,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且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合理消费,千万不要过度消费,免得引来牢狱之灾。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之所以出现“卡奴”,这中间,银行和“卡奴”本人都有责任:银行方面,没有审慎审查个人的信用状况;“卡奴”则是未能量入为出,消费超过个人能力。但是,这只是表面现象,深层次原因还是社会征信系统没有完全建立,银行对个人信用状况缺乏了解。因此,建立覆盖到每个人的社会征信系统应及早提到政府议事日程。 (黄宏 叶长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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