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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婚姻法》就没有“新解释”

2011-8-22 11:34:30 来源:千龙网 作者:张天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新解释” )出台,议论纷起。若以性别划界,则男士叫好的多,女士首肯的少;若以阶层分,则比较强势的女士不太在意,相对弱势的女士则比较忧心。

  道理其实简单,“新解释”中最受“扶强凌弱”指摘的条款,当属其第十条和第七条。其中前者被简化为“男人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归男方”,后者则被简化成“公公婆婆给儿子买的房,离婚时还归儿子”。由此形成的推论是,无论婚姻存续多久,离婚时女人都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

  孤立地看“新解释”,确实可能形成如此简化的推演。但“新解释”毕竟只是《婚姻法》的细节补充,离开《婚姻法》的主干,“新解释”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任何对“新解释”的解读,都要放到《婚姻法》的整体中理解。

  譬如,即使是最极端的情况,如婚前男士单方全款买房,且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形成可供分割的婚后财产,则单以“新解释”判断,女方确实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两项规定互补,被“新解释”判给男方的房屋,依然可以依《婚姻法》而部分地补偿给女方,女性真正被剥夺殆尽的风险,其实未必真实存在。

  何况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男方婚前购房”,以男方承担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比较多见,“新解释”规定,离婚时女方可以按还贷比例平等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一套房子的价值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严格区分,符合产权权属的普遍原则。

  “新解释”出台,多被理解为防范“小三”、二奶、骗婚。客观效果或许如此,但这未必就是立法的本意。通观包括第七条、第十条在内的“新解释”,其所有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都是对一些既有概念如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赠予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做进一步的明确而已。换句话说,“新解释”明确了些什么,却并没有更改什么或增加什么。

  理想的观念中,爱情是婚姻的唯一理由,即所谓“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但就现实而言,仅有爱情的婚姻却是脆弱乃至残缺的。极而言之,即使是一对热恋中的情人,只要步入婚姻殿堂,其实就意味着爱情已经不再纯粹,爱情之外的各种元素必然介入婚姻这个比爱情复杂得多的关系,财产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

  “新解释”引发如此热议乃至不安,在于某些本该明确的东西,一直被刻意模糊,并在这种刻意模糊基础上营造着婚姻的朦胧美。然而,离婚率的不断攀升、财产在婚姻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都是已经无法掩饰、无视的现实。每对沉浸于新婚燕尔的新人,都愿意为自己的婚姻蒙上一袭最浪漫的婚纱,但法律却必须为所有可能出现的争端,划定共同的规则,因此,法律从来都不是浪漫的。况且,是现实逼迫法律对已经无法模糊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而非立法者刻意要把温馨的现实冰冻成冷酷的现实。至于“新解释”把某些冰冷的东西,摊放在正要披上浪漫婚纱的新人面前,虽然确实有点残忍,其实也是对新人们必要的婚前教育。(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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