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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税”最大的问题在于重复征税

2011-8-29 15:18:58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志灵

    时值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表示,除去月饼外,单位所发的大部分福利其实都是需要缴税的,如果有公司违规没有缴税,税务部门会进行相应的处罚。(8月28日 《京华时报》)

    客观而言,“月饼税”虽然形象,但并不准确。表面上看,这是对月饼进行征税,但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法律上也有明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意味着,只要我们赞成应当对个人所得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征税,那么所谓“月饼税”其实就是征收个人所得税,法理上并无瑕疵。

    同样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如果发放的实物有销售价格,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此作为收入数额来计算。

    这样一来,问题就出来了。我们的商品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一盒价格为300元的月饼,至少应当包括17%的增值税和销售单位能够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将月饼折算为收入的员工来说,他在获取这项实物收入时,已经由于商家的“转嫁”承担了商品的税款,而这部分税款事实上应当从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否则,按照含税价进行征收,等于把员工已经负担的税款也作为其收入进行了重复征税。

    在现行税制之下,一件商品的价和税是混在一起的,商品的价格中就已经包含了各项税款,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意味着关于税的问题,他们很多时候被蒙在鼓里。今年年初,一则关于“馒头税”的新闻被热炒就是最为典型的例证,并不清楚商品价格中就含有税款的消费者,自然会把这种合乎规定的做法视为巧取豪夺。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清晰的税负,既造就了“馒头税”中公众的误解,也造成了“月饼税”中重复征收的尴尬。

    其实,清晰的税制应该是价外税。正如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到的那样,在国外买任何东西,哪怕是一只小小的水杯,发票上都会写明所花的钱里哪些是产品本身的价格,哪些是税;但在国内买东西时,哪怕是买车、房等“大件”,花费中包含多少税,消费者都不一定清楚。应该说,今天“月饼税”所遭遇的重复计税的尴尬,再一次从反面证明了把商品中包含的税款,明确地告诉公众有多么地重要。

    更进一步讲,何止是“月饼税”,在很多领域都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早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的税制,在多个方面都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制度漏洞,尤其以营业税为最。“月饼税”中税款重复征税的尴尬,不过是再次提醒,种种不合理的税制早该改改了。志灵(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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