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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税”如何做到税理与人情的统一

2011-8-31 9:55:08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 宁

    李 宁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称,总局内部已经获悉了该事件,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新京报8月30日)

    财政部官员称,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而将要出台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好一个“税理”与“人情”的兼顾。笔者想,所谓“税理”,就是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应收尽收。所谓“人情”,就是尽量少征一点税,该不征的尽量不要征收,以切实措施保护人民的财产权。那么,即将出台的“房产加名税”如何做到“税理”与“人情”的有机统一呢?

    第一,坚持“以民为本”的税收理念。坚持以民为本,就是通过减税让利的具体措施,减轻人民税收负担,让民众的钱袋子不再受到不合理税收的威胁。可以说“以民为本”的税收理念是“税理”与“人情”兼顾统一的基础。税收解释不仅要以筹集财政收入为有利原则,更不能忽视对民众让利。其实,坚持“以民为本”,不仅是房产“加名税”解释的基础原则,也是税收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尽最大可能为民让利,而不与民争利,就是坚持了税收工作“放水养鱼”的基本方针,是税收可持续增长的长久之计。

    第二,坚持“事无具细”的基本方法。房产加名过程中不仅牵涉契税,因为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还关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具体税种。因此,在进行解释时除了契税,还要对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一并作出解释,对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计征方式,要尽量详细解释,不能给地方税务机关留下更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空间,否则又会出现征税范围不统一、方式不一致的争议。比如解释中对那些符合“税理”要征税的情况,要做详细有可操作的标准。不征税的情况又是哪些?如果属于应纳税范围的行为中,哪些地区契税税率应按照3%?哪些地区应按照4%的税率?或者全国统一出台一个优惠税率?个人所得税税收怎么征税,是代扣代缴还是纳税人自己申报?个税缴纳中可以扣除那些费用等?这些都需要详细规定。

    第三,解释要符合税收法定程序。在解释“加名税”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不然即使做出符合“税理”的解释,也不会得到网民的赞同。具体来说,房产加名涉及的诸多税种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解释权必须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做出,不然就是违法解释。特别是涉及税率、征税对象划分、减免税等税法基本要素解释时,解释权应该在国务院而非财税机关。而国务院解释税法,实际上是修改暂行条例,因此在做出正确解释前要举行听证,征求人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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