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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儿童工地上演“上吊游戏”致亡 责任谁负?

2012-2-7 15:30:28 来源:法制网 作者:邓新建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通讯员 彭汉文 余奔哲

  七岁小女孩到工地上玩耍,并上演“上吊游戏”,结果导致意外身亡。日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悲剧的发生,令人悲嘘不已。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谁该对年幼的生命负责?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聪明活泼的七岁女孩小海芳平时喜欢看电视,特别喜欢近期热播的《某某格格》里的小燕子。由于她模范能力强,经常表演给大人看,稚气的举动总是博得家人的怜爱。当小海芳看到剧中“小燕子”上吊自杀但却不会死亡的镜头后,便跟身边的玩伴经常嚷着要学“小燕子”上吊。大人们都以为小孩子随便说说,没往心里去。

  2011年11月20日下午,小海芳和小朋友们一起在被告经营的工厂外墙玩耍,大家叠起一堆砖头,用绳子连接在厂房外墙窗户的防盗网上,把绳子打成结,玩起了“上吊游戏”。结果玩耍中小海芳被绳子绞住脖子,动弹不得。小朋友们一下子慌乱起来了。小海芳的父母闻声赶来,不禁大惊失色——一根绳子紧紧地勒在海芳细嫩的脖子上,脸色发青,舌头耷拉出来,脚下还有一堆砖头。小海芳的父母急忙把她解救下来,马上送到镇卫生院抢救,可惜已经回天乏术。

  小海芳去世后,伤心欲绝的家长李德、张诗把工地负责人陈路告上法院,认为:被告正在建设中的厂房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遮蔽措施,施工场地也未建设任何围墙或采取任何遮蔽措施,导致原告年幼的孩子在正在施工建设中的厂房周围玩耍过程中出现死亡事故,此次事故的发生固然有原告本身未尽到监护人责任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被告在厂房建设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对施工现场采取任何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因此,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2.6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我可真成了冤大头啊!”陈路很是委屈,原告的女儿在自己厂房自缢身亡,多不吉利啊,事故的发生使全镇的人都知道这事,工厂的工人亦留下心理阴影和恐惧,更严重的是厂房本来已经出租,但现在承租人却坚决退租。一年的租金就高达28.8万,如今自家的厂房既不能出租又不能出卖,损失惨重。

  所以陈路辩称,原告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导致其女儿出现自缢身亡的事故,令被告蒙受损失,原告应向被告一次性赔偿28.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女儿小海芳年仅7岁,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原告没有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女儿小海芳在被告的工厂上吊自缢与被告无必然联系。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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