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2月28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2012年“3·15”,湖北省工商、质监、食品药监、旅游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记者发现,被点名企业部分被“某”、“A”代替“遮羞”。湖北省消委有关人士解释称,未直接点名的企业,已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处理投诉。如果点名,怕这些企业“不舒服”。(2月29日《长江日报》)
难以理解!问题企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湖北省消委和有关部门竟然还不敢点名批评,还担心问题企业“不舒服”,难道不担心消费者不舒服吗?何况,披露问题企业名字是最基本的信息公开。
笔者认为,消费者组织并不是问题企业的“哥们朋友”,而应是问题企业的“天敌”,只有为消费者维权的责任,没有为问题企业“遮羞”的义务。毫无疑问,湖北消委搞错了自己的角色,不知道自己到底是谁的“娘家”,应该替谁说话,甚至不清楚自己姓甚名谁。
笔者很想知道,湖北消委这么做,究竟是为地方GDP服务还是被某些企业“俘获”?如果是为GDP服务,就更应该公开点名,以维护健康的消费环境来拉动GDP;如果是被某些问题企业“俘获”而不点名,那么,公众就容易把消委的“不舒服”言论与腐败联想在一起。
在笔者看来,消费者不仅期待自己的“娘家”在日常生活中为自己撑腰,而不是等到“3·15”前后,更期待自己的“娘家”在事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我们看到,各级消费者组织平常做的大多是一些消费提示、消费者投诉情况的发布而已,在与强势利益集团的博弈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公众的期待还有差距;甚至有像湖北消委这样的个别消费者组织搞不清自身定位,公然站到消费者对立面,更是令人失望,乃至气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