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13 18:54: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本报记者任二敏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获悉,从今年起,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牛森营首先回顾了2011年河南的煤矿安全形势,2011年全省共发生伤亡事故8起,死亡36人,同比减少27起、230人,分别下降77.1﹪和86.5﹪;百万吨死亡率0.192,同比减少1.269,下降86.8﹪;其中,重大事故2起,死亡28人,同比减少2起,51人,分别下降50﹪和64.6﹪;占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控制指标3起的66.7%,百万吨死亡率0.192,低于控制指标0.710。郑州、豫南、豫西辖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0.016、0.020、0.054,同比分别下降98.35%、99.1%、86.4%。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连续8年实现了零死亡,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郑煤集团、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河南煤层气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河南地方煤炭集团公司和郑州、平顶山、商丘、安阳、鹤壁、新乡、济源、信阳8个省辖市煤矿实现了零死亡,85个煤矿实现了安全生产超千天。全省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创历史最好水平。
对于今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牛森营要求:按照国家煤监局的“十项要求”规定,重点抓好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兼并重组矿井,抓住容易发生重大事故、不放心的矿井,按照效能最大化原则进行监察执法。在监察内容上,要由现场监察转变到现场、过程和体系监察并重,由查现场转变到查现场、查系统、查能力并重;在监察方式上,继续推行示范式、解剖式、审计式和异地集中执法监察,推行分局集中执法、科室联合执法、分区域跟踪监察、会审式监察等方式;坚持监察执法与企业自查互查、地方监管相结合,行政执法和专家会诊、专家检查相结合,形成共管合力,坚持执法工作与通报、约谈、移送、曝光、督促整改相结合,发挥以一当十、以点带面的倍增效应。
严格按照安监总统计【2010】24号文件规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严肃查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认真追究问责,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监管监察人员和对停产整顿煤矿监督检查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最后,牛森营在会上再三强调,对隐患严重、不重视整改的煤矿,要按照“十项要求”规定,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该吊证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搞好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安全工作,骨干企业要坚持对小煤矿统一管理、统一标准不动摇,地方政府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松懈;已经签订关闭退出的小煤矿必须按标准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要防止小煤矿安全工作出现反复,严防小煤矿偷生产、假技改真生产,严防包工队“返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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