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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垣3老人状告社保局 官司打赢却被停发养老金

2012-4-6 14:19:52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刘勰
 

  3月底的长垣街头,乍暖还寒,王凤娥老人艰难地推着凉皮小车,步履蹒跚。她今年63岁了,身体一直不好,原本无需再拖着病体摆摊糊口,因为她以前每个月都能领到数百元的养老金,钱不多,但也足够维持简单的生计。然而,4个月前,与县社保局的一场官司,却将她平静而自足的暮年时光彻底打破。

  “官司打赢了,养老金咋没了?”王凤娥百思不解。数月来,她和与其有相同经历的3位老人一直在寻求着答案,追索着自己的保命钱,追索着她们心目中的公道。

  开始:官司打赢了

  据王凤娥等老人讲,她们4人1966年参加工作,在长垣县棉纺总厂上班,1999年3月经劳动部门批准退休。2001年底,单位破产,失去了经济来源的她们便靠吃低保艰难度日。2009年,原省劳保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一文,等到了好消息的她们便依据该文件参保,长垣县社保局向她们每人收取了1987年3月至1999年3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0160.1元、“个人缴纳”1334.24元,每人共计11494.34元(其中利息6079.94元)。县社保局自2009年9月28日起为她们发放养老金,每人每月400元,后涨至700余元。

  后来她们了解到,县社保局向她们收取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并不合理。

  首先,她们并没有代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县社保局向她们收取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0160.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县社保局自1987年3月向她们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豫劳险字【1992】13号文件要求:“我省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原则上从1992年9月份起实行,有困难的地、市,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延缓,但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实施。过去已开展此项工作试点的市、县,其缴费标准和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应从9月份开始。”据此表述,县社保局多收了5年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便按照长垣县政府的地方文件《批转县离退休费用统筹领导小组关于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报告的通知》(长政【1988】90号),她们也应从1988年11月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县社保局依然向她们多收了2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此,她们将长垣县社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依法返还她们多缴的养老保险费。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确认长垣县社保局向4位老人收取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自1987年3月至1988年10月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县社保局返还4位老人各10360.9元。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老人们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县社保局没有上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1年12月22日将多收的10360.9元分别返还给了4位老人。

  一切似乎很顺利,老人们维权成功,依法行政得到落实。

  然而,变故却毫无征兆地来临。

  结果:养老金没了

  自老人们领取了多缴的保费之后,县社保局便停发了她们的养老金。经询问得知,她们已经“被”退保了。社保局的领导告诉她们,由于其单位已经破产,应由单位缴纳的保费无法筹措,社保局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将个人代单位缴的保费退还之后,相应的亏空无法弥补,遂作退保处理。该局领导还要求她们将法院判决以外的,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保费也一并领走,“你们跟社保局已经没关系了”。

  老人们大呼不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她们的权利,她们已参保几年了,该缴的保费都缴了,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明确,是要将个人多缴的部分予以返还,社保局的退款,也仅仅是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返还多收的部分,与退保没有任何关系。社保局怎能在法院判决以外,要求她们领回已缴纳的合理费用,将她们作退保处理?她们缴纳的保费中“个人缴纳”那部分至今仍在社保局的账上,该局又怎能把她们退保呢?“养老金是我们唯一的经济来源,我们打官司是为了要回多交的钱,怎么可能要退保呢?”

  王凤娥告诉记者,她参保之后,便取消了低保待遇,养老金是全家的保命钱。其他老人的家庭状况也都十分困难,并且体弱多病,停了养老金,等于是要她们的命。为了保住自己的救命钱,几个月来她们往社保局跑了无数趟,好话说尽,“俺这一把年纪,只差下跪了。”“俺们甚至说,胜诉权当败诉了,再把退给俺的钱重新交上行不行。”“胜诉的去求败诉的谅解,天底下有这样的事没有?”说到委屈处,老人们已是浊泪涟涟。

  一名叫郭凤荣的老人委屈地告诉记者,有人对她们说,都怪她们贪小便宜,这下吃大亏了吧。“我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叫贪小便宜?”

  据老人们讲,和她们同时退休的人里,还有一些人也被多收了保费,本来也准备打官司维权的,但看到了她们如今的境遇之后,似乎悟出了什么,纷纷打消了维权的念头,“社保局掌管着我们的保命钱,可不敢得罪啊!”

  起因:难以填补的保费缺口

  老人们的委屈和不满,对于长垣县社保局局长许新奇而言,同样也是一个难题。

  许局长坦承,如果单单依照法规来看,向个人征收应由单位缴纳的保费确属违规,社保局也确实多收了20个月的保费,对于法院的判决,该局服从。但同时,考虑到实际因素,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允许欠缴,足额缴费后才能发放养老金。而长垣县棉纺总厂已破产多年,这笔应由单位缴纳的保费无处落实。在将该款项发还老人们之后,他还同棉纺总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长垣县二轻局协调,但该费用由二轻局代缴同样于法无据,于是,困局便难以解决。

  “我也很同情这些老人,知道她们不容易。”许局长告诉记者,他一直没将老人们从名单上除名,这就给了她们将来重新参保的机会,已属照顾。

  对于当初为何让老人们代单位缴保费,许局长表示,对于像这种单位已破产而未清欠的情况,该局一直都是这样处理的,并且权衡实际情况,也只能如此处理,“对我们来说,就看保费是否交齐,至于具体如何筹措,与社保局无关。”

  让社保局颇感为难的是,整件事情其实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长垣县棉纺总厂破产清算时,并未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劳保费用,而作为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上级部门无义务为其清欠,个人代缴又同样于法无据,从而使这项应由企业缴纳的保费亏空,成了难以解开的死结。

  追根溯源,一切都指向了10年前那起并不合规的破产清算。

  根源:一次破产引发的问题

  2001年底,长垣县棉纺总厂宣告破产,清算之时并未依法给职工缴纳劳动保险,而是支付了每人数千元不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而这一举措,并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文禁止。此外,在该厂退休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上,破产清算组盖的竟然是棉纺总厂的章。

  凡此种种违规之处,都令老人们坚信,他们现在面临的困局,是长垣县相关部门造成的,由此产生的后果自然不能由自己承担。“我们自身没有任何过错,法院也没有判错,错的是当初不合理的破产清算,错的是社保部门没有进行监管,并且自身还多收了20个月的保费,现在这恶果却让我们自己去吃,这合理吗?没能足额缴费的原因,不是我们个人造成的,现在却让我们想办法填补亏空,这合适吗?”

  许局长表示,社保局对该问题也很重视,一直在寻求解决办法。3月12日,该县县委书记薄学斌还就此问题作了表态,要求社保局予以解决。而目前的解决方案就是,将老人们做退保处理,再让她们通过二轻局重新参保,当然了,“单位缴纳”部分还是要老人们自己想办法。

  对此方案,老人们顾虑重重,她们甚至愿意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出钱,通过二轻局补上单位欠缴的缺口,“但不应是重新参保,法院的判决是对个人代单位缴费的纠正,我们也从未处于退保状态,只要这块缺口能补齐就好。”此外,她们之前的养老金已经涨到了每月700余元,如果重新参保,养老金的标准将会降到每月400元,这对于依靠养老金维持生计的老人们来说,同样是难以承受的损失。

  许局长表态,他已向上级请示,待这些老人们重新参保后,其养老金争取还按原标准发放。“我们一直都是站在她们的角度考虑的。”

  但王凤娥并没有这样的奢望,经历了30多年的车间劳碌,她的眼睛已经看不太清了,但在每一个正午或黄昏,她依然推着赖以谋生的凉皮小车,颤颤巍巍地走在长垣县城的大街小巷,艰难地穿过一排排的车流人浪,“没办法,没了养老金,我们一家也得活下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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