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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岂能遗留死者内脏

2012-6-7 15:45:17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守拙
 

    据《南方都市报》6月5日报道, 6月4日傍晚,一名男子骑电动自行车横过广东深圳西乡大道时,被一辆满载沙子的重型卡车撞倒碾轧,当即身亡。交警清理现场后离开,却留下书籍、内脏等遗物,饱受市民诟病。

    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保护身体权的延续利益。笔者认为给予尸体明确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死者的告慰,更是对生者的尊重。

    从理论上讲,尸体是人身体的死后延伸,人一旦死亡,人身权因便无依附之主体而随之消失,因而原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各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等,即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但死者的人格尊严却并不会随着死者的死亡而自动消灭,它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都在本国立法中做了对死者人格尊严加以保护的规定。德国宪法第1条第1项就规定,自然人死亡时,人身固然消灭,但人之尊严仍应予以保护。所以,死者遗体保护的本质在于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同时,这种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死者近亲属的权利和利益。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尸体是自然人死后遗留下来的躯体,是死者近亲属重大情感的寄托。按照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要求,应以埋葬、祭祀、管理为主要内容,绝对随意抛弃。如果有故意抛弃、破坏、非法利用或者是侮辱尸体等非法损害尸体的行为,就是伤害了死者近亲属的情感,破坏了善良的民族传统,伤害了社会风化,同时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上述案例中广东深圳交警在车祸现场留下死者的肠子、肾脏等内脏器官以及大摊血迹、车祸碎片、一次性手套等遗物不置与否的行为,不仅是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一种漠视,而且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人身利益和心理情感的粗暴践踏,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的公然挑衅,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德国学者李斯特指出:“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我们称之为法益。法益就是合法的利益。所有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集体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并非法制的产物,而是社会本身的产物。但是法律的保护将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 由此可知,自然人死亡后,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物质形态,其本质属性为一种物,而其法律属性则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涉及到死者生前基于其人身权所产生的利益,死者近亲属的人身利益,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共利益。因此,希望深圳交警部门引以为戒,切莫以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伤害民众感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记!切记!(守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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