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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森营:“打非治违”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2012-6-10 15:38:2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报记者任二敏

    本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5月31日,河南煤矿“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在河南宾馆召开。

    此次在煤炭行业全面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即日起到9月底结束,突出以事故多发地区和煤矿企业,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和水害、煤层自燃、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以及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监察内容包括: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2.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3.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4.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未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6.水害威胁严重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完整、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兼并主体企业对被兼并煤矿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8.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9.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0.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1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2.煤矿企业没有成立专业救护队或未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进行应急演练的。1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14.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地方政府认定应当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各级负有煤矿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打非治违”内容要求,组织开展好煤矿分管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最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牛森营强调,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地区和煤矿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要严厉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一些敢于“顶风作案”的煤矿企业,坚决做到该关就关、该停就停,绝不手软。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对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任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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