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促进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批准,免征三年营业税。
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拓宽政策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平台,加大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宣传力度。特别是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关心和支持,对革命老区予以的特别的支持和特殊的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地资本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投资设立鼓励类产业,依法享受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税收氛围。
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效能。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加强征纳双方沟通渠道,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制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整合办税资源,完善同城通办,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所有涉税事项的“一网通”,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全面实行“一窗式”受理,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积极推行阳光稽查。严禁多头重复检查,严格执行稽查查前告知制度,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办企业,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自办理税务登记三年内不得上户进行税务稽查。
建立服务保障机制 为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省地税局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属的设区市局及县(市、区)地税局三级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征纳联系制度。有效搭建地税部门与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联系沟通的桥梁,建立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工作税企联动机制,及时传递政策、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不断提升创业帮扶服务水平,创建服务投资发展最优税收环境。
建立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和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督导和跟踪问效,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全面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