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日报中原视点编辑部主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人员查询
中原视点网
您现在的位置: 中原视点网 >> 焦点 >> 视点要闻 >> 正文

江西地税出台66条优惠政策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

2012-8-8 18:21:21 来源:人民网 作者:邱烨 吴洁辉 帅雪琴
人民网南昌8月7日电  (邱烨 通讯员吴洁辉 帅雪琴)8月7日,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举措,更加优质的服务,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江西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6条》(以下简称“66条”)。
 
据了解,新政策的将重点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鼓励类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现代特色农业发展、红色文化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从25%下调至15%征收企业所得税,减负达40%以上,对吸引外来企业投资、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改善民生将起到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对赣州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赣州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积极支持赣州市申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赣州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机制创新。对赣州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作为国有资本金,经批准后,可不作为企业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全力支持赣州市做大做强,不断提升综合经济实力。鼓励和支持对注册地设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的省属企业所得税及相关基金(费)附加,全部委托赣州市实行属地征管。
 
按照能给则给、能放则放的原则,委托赣州市行使一定的省级税收管理和减免税审批权限。对赣州市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对赣州市的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其房产税审批减免权按税收管理体制下放至赣州市地税局。对赣州市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个别地段土地等级或适用税额的调整,委托赣州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单位税额标准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和确定调整执行的起始时间,报省地税局备案同意后执行。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权限由赣州市地税局下放到县(市、区)地税局,并逐级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全力支持农村土坯房危旧房改造,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经当地政府批准和赣州市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农民自用土坯房危旧房改造,暂缓征收地方各税及各项基金(费)附加。
 
全力支持赣州市发展产业集群和集聚。自2012年7月1日起,凡赣州市辖范围外的企业转移到赣州市辖省级工业园区(含石城、寻乌、崇义省级产业园)和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赣州市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或新建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项目(单独核算),自生产经营或投产使用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经批准开发荒山、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创业就业等民生工程建设
 
    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经营公租房、廉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规定的对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城市改造过程中纳入政府统一计划实施的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在规定期限内,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含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20000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积极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发展 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林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支持农业、林业项目土地利用,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业等方面发展
 
    支持赣州市、抚州市创建全国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对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机构设立的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及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社区、家政、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发展。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
    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促进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批准,免征三年营业税。
 
    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拓宽政策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平台,加大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宣传力度。特别是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关心和支持,对革命老区予以的特别的支持和特殊的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地资本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投资设立鼓励类产业,依法享受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税收氛围。
 
    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效能。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加强征纳双方沟通渠道,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制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整合办税资源,完善同城通办,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所有涉税事项的“一网通”,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全面实行“一窗式”受理,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积极推行阳光稽查。严禁多头重复检查,严格执行稽查查前告知制度,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办企业,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自办理税务登记三年内不得上户进行税务稽查。
 
    建立服务保障机制 为振兴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省地税局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属的设区市局及县(市、区)地税局三级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征纳联系制度。有效搭建地税部门与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联系沟通的桥梁,建立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工作税企联动机制,及时传递政策、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不断提升创业帮扶服务水平,创建服务投资发展最优税收环境。
 
    建立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和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督导和跟踪问效,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最新推荐

热点排行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加入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豫ICP备10204745号
Copyright 2011, 版权所有 www.zysdw.com.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3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