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3号公告,公布了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产品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据悉,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分别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9.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4%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