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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强调从严打击威胁民航安全犯罪

2013-5-28 22:11:47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楠楠

人民网北京5月28日电 (李楠楠)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公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

高检院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旨在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

据悉,高检院此次采取专题的方式,颁布了3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关定罪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突出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犯罪的主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这三个案件中,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说明“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的认定问题。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的指导意义在于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指导和参考。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的指导意义有两点:一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问题。二是本罪与他罪的关系问题。对于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表示,近一个时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频发,严重地扰乱了民航正常运行秩序,激起了社会公愤。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共有三个,都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案件。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及时颁布,为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案例指导。

陈兴良提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新增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为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从各地情况来看,在该罪名设立以后,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判处了一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尤其是编造航空恐怖信息,扰乱民航正常运行秩序的犯罪案件,震慑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然,由于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较为抽象、概括,司法解释又未对刑法规定作出细则化的解释。

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司法机关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存在定罪与量刑的标准与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有效惩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以专题的形式集中颁布了三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指导性案例,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指导规则,这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查处与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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