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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引发冲突增多 法官称“路怒族”属激情犯罪

2011-1-26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黄淘涛

  过年了,很多车主会自驾车出游。随着有车族的日益壮大,因驾车引发的冲突也越来越多,一些情绪失控的驾驶人会猛然袭击他人和其它汽车以泄愤,牛津大词典将此类人群定义为“路怒族”。

  大兴区法院对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因开车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与“路怒族”有关联。

  剐蹭生事 司机暴打骑车人

  小李骑车路过一小区门口,见人多便减慢了车速。突然,一辆切诺基驶来把他剐倒,司机赵某跳下车对小李一顿暴打。

  赵某以涉嫌故意伤害被公诉机关起诉。他称自己当时因堵车而心情急躁,没有控制好情绪才殴打他人。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赵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酒驾遇查 打交警妨害公务

  孙某与朋友聚餐,喝了几杯白酒后驾车离去。行至路口时遇交警检查酒驾,孙某拒绝酒精测试,一踩油门向前开去,汽车拽着交警驶出几十米才被拦下。

  孙某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公诉,在法庭上,他称自己当时酒劲上来了,行为难以自制。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斗气飙车 危害公共安全

  周某酒后驾车回家。途中,一辆汽车超过周某,周某心生怒火,加大油门猛追上去。短短几十秒,周某驾驶的面包车相继与公路隔离护栏、两辆小轿车、行人王某等相撞,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周某交代,被人超车后很生气才闯下大祸。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九成“路怒族”属激情犯罪

  调查发现,“路怒族”引发的一系列刑事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被告人多属激情犯罪。91.8%的被告人事先并没有犯罪预谋,而是受到当时环境、条件、心理等因素刺激,情绪产生了较大的波动,临时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

  第二,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只因开车过程中产生了摩擦进而引发犯罪。87%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认罪伏法;82%的民事赔偿能调解结案。

  第三,此类案件以人车拥挤的集市、施工地段、学校门口等地点为多发点。35%的案件发生在集市,23%的案件发生在施工地段,20%的案件发生在学校门口。79%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承认,案发当时因人多车堵,积累了不良情绪,导致暴力行为的产生。

  法官提示:

  在医学上,开车时易怒的反常举动被归类为“阵发型暴怒障碍”。在连续长时间驾驶后,由于精神紧张、情绪压抑的状态,一旦遇到红灯或与其它车辆发生争执等令人不快的情况发生之后,被压抑的情绪极易爆发,这与行为人的个人素质无关,而是其“掌控成就感”被破坏造成的一种心理问题。

  建议司机朋友:平日里学会自我心理调节,开车时即使遭遇不快,也要努力控制自己的情绪。尽量合理安排时间,把路上的时间准备得宽裕一点;适时放松心情,体育运动、户外旅行、聆听音乐等都是不错的解压方式。

  饮酒后一定不能开车。研究表明,人在饮酒后克制力低于正常时期,酒后驾车行驶遭遇不快后,愤怒情绪很容易被点燃,暴力行为常常难以避免。

  此外,尽量避开容易引发“路怒症”的特定时间和地点。人车拥挤的集市、施工地段、学校门口以及上下班高峰,这些特定的地点、时间行人和车辆较多,车行速度较慢,应尽量避免。北京市大兴区法院 黄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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