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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忆给赵作海鞠躬:能补偿可以鞠100个

2011-3-2 来源:中原视点网 作者:中原视点网

    编者按:中国改革开放大业,与一大批改革者的贡献密不可分。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首倡“大包干”的18位农民,到带领华西村农民奔小康的吴仁宝;从大胆改革企业管理机制的张兴让,到“中国制造”的形象代表张瑞敏……可以说,30多年来,正是由于各领域、各层次不断涌现深具非凡勇气的改革者,敢于突破思想禁锢、体制约束,筚路蓝缕,上下求索,才催生出中国改革开放震撼人心、波澜壮阔的景象。中国令世界为之瞩目的强盛国力、人民生活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很大程度上都是拜改革所赐,而那些改革的先行者、弄潮儿,在其中功不可没。

   如今,改革依然是时代的主题。对于一个正在建设现代文明、走在转型路上的国家来说,改革没有停顿,也不能停顿。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一系列大政方针已经出台,都需要改革拓路推进;消弭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内一系列现实难题,同样需要改革披荆斩棘。改革在路上,改革必须向纵深推进,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今天,她更加强烈地呼唤着那些有担当、有情怀、有智慧的改革者!

  也许改革确实有一定的风险,也许现在的改革环境确实比较复杂,也许改革者可能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但是,不改革或者延迟改革,不仅会耽误发展,还可能使得以往改革开放的成果大打折扣。这是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容回避的挑战,而回应这挑战,让我们看到的,正是改革者的价值和光辉所在。(《半月谈》2011年第4期)

  见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是在春节长假后的第三天晚上,他刚风尘仆仆从平顶山调研回来。年初,平顶山刚刚发生了引发舆论哗然的时建锋骗免巨额通行费而被判无期徒刑一案。

  张立勇连续4年在春节过后上班第一天主持召开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今年2月9日,他再敲廉政警钟,宣布从即日起设立法官违法违纪举报网站;开设清风茶室,由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地把那些有违法违纪问题苗头、司法纪律作风散漫的法官请来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天一早,他就带领包括两名副院长在内的5位院级领导及8位中层干部去了平顶山。“为的就是全面总结时建锋一案的教训,检讨存在的问题,引以为戒。一个案件,暴露出了法官队伍素质、法治理念、法院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突出问题。”张立勇坦言。

  尽管春节前一直忙于开省里两会,但这个案子一直放在他心上,“一旦检察院再起诉过来,审理要完全开放,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共同参与,甚至可以采取庭审网络直播、电视直播等方式”。

  “质疑是个好东西”

  自2008年1月就职河南高院院长以来,张立勇所大力推行的一系列举措,几乎无例外地都在社会上形成了叫好与质疑并存的情形。对此,张立勇直言:质疑是个好东西,质疑本来就是民主的表现形式。

  他认为,受到质疑说明我们的改革是有意义的,说明我们的举措得到了大家的关注。我们做的所有事情,都非常欢迎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这几年河南法院工作的进步和影响扩大,就是在各方的评说和争议声中实现的。

  “争议还能够让我们更加准确地看到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张立勇表示,“我们衡量这些问题的标准,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如果人民群众认可,我们就力推;如果人民群众否认,我们就改正。说到底,这是一个司法理念的问题。”

  重彰70多年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启动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推出社会法庭和“调解年”,建立人民陪审团、法律文书全部上网等均引发了法学专家和群众的热议。

  延安时期的高等法院院长马锡五,通过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便利诉讼程序,让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产生了以其名命名的审判模式。

  70多年后,这一方式再度被张立勇力推。有专家批评,这种做法是开历史倒车,是法治建设的倒退,“把过去年代土里土气的、不规范的东西搬到现代社会来实行,是走回头路,甚至是一种愚昧”。

  对此论调,张立勇很不以为然:我们弘扬的主要是像马锡五那样的一种精神和作风,也就是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办案的精神和作风,而不是纯粹地非要审案到田间地头的那种形式上的东西。对“法官就是要高高在上,坐堂问案敲法槌,在司法审判中不能搞群众路线”的说法,张立勇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就是要走人民路线”,这是他的核心理念。

  对去年发生在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案件的处理,也引来一些人质疑。特别是对张立勇亲自到赵作海家里鞠躬道歉,一些法院系统的人士认为“做过了”,理由是给过赔偿、宣告无罪就行了,一个堂堂大法官、法院院长没必要再去鞠躬,代表国家法律的大法官应该是很有尊严和威严的。

  “赵作海作为一个无辜公民被关押11年,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祸及三代,每天还要不断检讨本不存在的罪行。如果我们去鞠躬能够补偿人家的损失,让我鞠100个躬也没关系。”

  最新的质疑则来自对“天价高速收费案件”的介入,特别是对平顶山中院法官的问责。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上下级法院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法院无权插手下级法院的人事和管理,无权直接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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