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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出新规对抗污染物排放 偷排污者将追究刑责

2013-9-25 21:14:34 来源:大河网 作者:佚名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

    新华网河南频道9月25日讯 大河网报道: 近年来,雾霾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热点,为治霾、为治污,我省一直在努力。在昨天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再次接受审议。

  “区”别治污,联网“天眼”锁定排污大户,露天烧烤配油烟净化器……一批新规拟上阵,对抗污染物排放。与以往相比,此次减污环保条例堪称严厉:未安装可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拟罚款10万元;用暗管、渗井排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为你摘去口罩

  按区域区别治理

  排污超标,审批不让你过

  以后,我省可能会根据污染状况不同,各区域按不同政策治理。

  2012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有的地方产业结构不合理,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企业较多。对这些地方应采取特殊的环保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中,增加“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划定本辖区内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控制区域、流域,进行综合治理”。

  对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区域,将暂停该区域内新增的会导致污染增加的项目审批。

  想烤羊肉串,先配备净化设施

  眼下,夏天已经过去,可“夜市”的烟气却仿佛就在昨天,不仅如此,随着私房菜走红,一些隐藏在楼宇中的饭店,也熏得人叫苦不迭。

  对此,《条例(草案)》新增一条法规: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配备油烟净化设施。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的,应当配备净化设施。

  除此之外,政府的治污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名单,以及政府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油气”也是PM2.5元凶,装个回收器罩住它

  十面“霾”伏,何为元凶?锅炉?尾气?但你可知,在汽车加油过程中,悄悄逸散的“油气”危害也不容忽视。

  据保守估算,我省每天油库、加油站、油罐车逸散的燃油蒸汽近1亿升!在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有地方提出,汽油挥发性极强,在入库、入罐车、入油罐、加进汽车等环节,都可造成油气逸散。而油气多含致癌致畸成分,通过化合作用可生成PM2.5。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铁平说,因此,《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如果不装这种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油库、加油站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24小时自动监控“盯”住排污大户

  给排污大户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行不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想法。《条例(草案)》采纳此想法。若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燃煤锅炉,谁装可被处20万罚款

  今年2月,郑州市首次对主要污染源定量发布,其中,燃煤以41%的比例成为制造雾霾的“祸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历时3个月意见征求中发现,我省城市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较多,工艺落后,用煤质量差,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特别是冬季,容易造成灰霾或浓雾。

  对此,法制委员会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应当淘汰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违反此规定,将被责令拆除。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建设,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建设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偷排污者可追究刑责

  与第一次接受审议时相比,此次《条例(草案)》加重了处罚力度。如,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度应交纳排污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一年度排污量无法计算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量计算。

  据了解,目前,排污单位每年交纳的排污费与排污浓度、排污总量相关,“这个处罚相当严厉,数额也不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另外,《条例(草案)》还引入刑罚: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构成犯罪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

  水污染

  治理河流污染

  取缔49家企业

  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副省长张维宁向会议做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专项报告——

  2012年,全省地表水水质级别为重度污染,浅层地下水水质较差,中深层地下水局部区域受到一定污染;海河流域重度污染、黄河流域轻度污染……

  2011年至2012年,我省先后对分属淮河、海河、黄河流域的13条河流实施环境综合整治,累计取缔重污染企业49家。

  经过治理,淮河流域由中度污染变为轻度污染,长江流域由轻度污染变为良好;大、中型水库水质总体较好;城市饮用水水源达标率为96.3%。

  对水污染防治有建议快告诉我们!

  今明两天,会议还将就我省水污染防治进行分组审议和专题询问。关于水,您有什么想说的,请@大河报官方微博或拨打热线0371-96211,本报记者将把您的问题、建议带上会。

  【关注】

  大气污染

  黄绿标诞生 两道门槛难逾越

  涉及“规定”与上位法抵触

  雾霾伤人,但是,治理雾霾元凶之一汽车尾气排放的黄绿标制度出台,却屡屡遭遇难产。

  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黄绿标”母体《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黄绿标的出生面临的两个难题仍无法逾越。

  没有黄绿标不予车辆安检

  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

  黄绿标一直没有合法身份。《条例(草案)》试图解决黄绿标的“身份”问题,规定“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检测不合格,环保部门不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治理尾气排放,应该严苛,但是,现在的规定是“法律的违法”。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王云龙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条例(草案)》的规定,则是附加了环保条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

  立法不能违法!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类似意见。

  没有黄绿标上路行驶罚款200元

  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行政处罚法抵触

  另外,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法律依据何在?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李韬律师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在批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就有类似规定因与上位法抵触,被删除。

  李韬说,罚款200元,没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上位法的支持,却有《行政处罚法》上位法的限制,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没有黄绿标的机动车上路设置罚则;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否则,黄绿标真的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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