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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11种情况可再生育

2014-2-14 21:48:11 来源:新华网 作者:房子妤

    继浙江之后,安徽成为全国第二个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1月22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也标志着安徽省将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据了解,此次修改内容是:将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和第九项“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合并,修改为“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也就是说,今后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就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修改后,以下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6种情况可视作“独生子女”

     国家在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这个“独生子女”认定,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具体到安徽,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视作独生子女:(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单独两孩政策不会给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在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高俊文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安徽省只涉及到城市“单独”人群,规模不大。根据调查,如果政策允许,愿意再生育一孩育龄夫妇比例为60.21%,据此推算,我省目前城镇户籍人口中符合“单独”条件且有意愿再生育育龄夫妇在19万人左右。综上所述,生育政策调整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将适度增加,但不会大幅提高人口出生率,到2015年,全省总人口将达到7070万人左右(2012年末为6902万人),不会超过“十二五”人口规划控制目标7140万人。

    此外,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将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孕妇围产、婴幼儿保健等医疗服务保障,合理规划和配置幼儿园入园入学等公共服务资源,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因此,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给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符合条件可补办生育证

    在相关时间界定的问题上,自中央《决定》公布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中央《决定》公布前,单独夫妻已生育二孩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房子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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