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明增 实习生 傅丽
东方今报开封讯 5月3日,开封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张“禁止令”。
据了解,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利蒙无证驾驶豫B43411号两轮摩托车与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决,马利蒙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以下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同时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制度是对缓刑制度适用的一种完善,在管制或缓刑期间执行。
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开封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的“禁止令”在全省乃至全国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