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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也是官员的“护身符”

2011-4-30 来源:稿源:荆楚网 作者:作者:林伟
    4月27日上午,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剖析白志明、乌云其劳、张志新腐败案件,从中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部署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4月28日《内蒙古日报》)
  记得有这样一句格言:智者,以别人惨痛的教训警示自己;愚者,用自己沉重的代价唤醒别人。从这个角度上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无疑是“智者”之举,令人赞叹。
  而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兼防范办主任白志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财政局局长的乌云其劳、呼和浩特市原副秘书长张志新等3人的所作所为无疑是“愚者”之行,让人嗤之以鼻。
  这正像自治区党委书记胡春华在讲话中所指出的,白志明、乌云其劳、张志新腐败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正从中受到教育和警示,坚持警钟长鸣,防微杜渐,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干干净净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在笔者看来,胡春华这番话,看似很平常普通,却是一种很严肃的话题,富含哲理,特别是他强调的“警钟长鸣”,既是提醒、又是告诫,更是鞭策,内涵深刻,发人深醒。
  所谓“警钟长鸣”,以笔者的理解,应该有两层意思:一方面就是我们常说的提醒告诫和批评教育的力度要大、针对性要强,能引起人们深刻的震动和共鸣,起到振聋发聩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病我防”,警示我们的党员干部不要在同一个问题上跌倒,不要再犯同一个错误,不要执迷不悟,不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上行”。
  如此说来,警钟长鸣必须处理好内、外因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事物的演变总是从量变到质变;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任何一个腐败分子,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往往是从吃一顿饭、喝一瓶酒、拿一条烟等一些“小节”问题开始的。如果我们的自律意识不强,对“小节”问题总是不在乎,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自我失控,腐败必生。所以,要做到警钟长鸣,就必须具备高度的自我约束的意识能力,只有具备了这个内因,才能始终牢记党的嘱托,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廉洁从政。否则,就会像白志明、乌云其劳、张志新一样,在各种诱惑面前迷失方向,丧失党性原则,丢弃党的纪律,滑向错误的深渊。
  正因如此,胡春华强调,运用白志明等腐败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特别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位,确保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切实筑牢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由此可见,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警钟长鸣就是要让广大党员干部“正衣冠、知得失”, 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做政治上清醒的“清官”、生活上清廉的“清官”、工作上清爽的“清官”。所以,愿我们的各级官员都能对“警钟长鸣”深思领悟,正视之、慎处之、妥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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