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8月1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已经出台,该办法针对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核查内容不具体、核查方法不科学、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收入和财产内涵及主要内容,并重点对收入、财产的核算方法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申请和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均属于核查对象。核查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办法》特别指出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在核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确保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县民政部门还要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确保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