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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强拆医院案,追责不能忘却刑法

2016-1-12 21:13:37 来源:新京报 作者:金泽刚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涉嫌犯罪,一般是要刑事追责优先的。而现实往往相反,一些拆迁单位只要有了拆迁许可,达不成协议的就可以霸王硬上弓,强制拆迁大不了赔点钱成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

  这些年来,强拆事件屡见不鲜,且强拆的剧情经常令人意想不到。几天前发生在郑州的这一次,则是索性把还在运营的医院给推倒。1月7日上午,郑州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遭多人强拆令人震惊,不仅造成3名工作人员受伤,而且令放射科和太平间受损,室内数字胃肠机、CT等多台医疗设备被毁,太平间内有六具尸体被掩埋。

  对于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早已作了明确规定。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还要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或者搬迁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众多强拆事件正是发生在协议尚未达成之前。被拆迁房屋还在所有人的名下,无疑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钉子户”长期坚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在这个时候,除非法院裁决强制执行,其他任何强拆造成的财产损毁都是对房产所有人权益的公然侵犯。而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可能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涉嫌犯罪,一般是要刑事追责优先的。而现实往往相反,一些拆迁单位只要有了拆迁许可,达不成协议的就可以霸王硬上弓,强制拆迁大不了赔点钱成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与此同时,只要不闹出像山东平度那样烧死村民的事,就很少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稍加分析,这样的做法或许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罚则”部分仅规定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具体拆迁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如此,这也只是一种误解,因为任何人只要触犯刑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明示无关。

  从此次郑州个案来看,强拆者首先直接造成医院房屋、医疗设备等重大财产损毁,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郑州市政府新闻办10日发布的消息中“参与强拆的钩机司机邓某某被警方控制”大约是基于这一依据。但控制这一名司机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强拆不会是一个司机个人的事,更不可能是司机擅自为之。拆迁单位的负责人是否是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者值得认真调查。至于分管拆迁工作的征收办负责人员,如果也参与其中,无论是教唆、协助,均应作为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只是免职的问题。如果没有参与强拆,则要排除渎职犯罪的可能。经历了这么多年,强拆已不是一时、偶发的现象,如今强拆者还以不知道构成犯罪为借口更是说不过去的。

  不仅如此,此次强拆医院还造成太平间内六具尸体被掩埋,其影响亦十分恶劣。根据《刑法修正全案(九)》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明知是医院的太平间而暴力强拆,且掩埋尸体造成有尸体毁坏的,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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