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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妻子“半夜移赃” 反腐也要打击“贪内助”

2016-1-16 17:40:55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于泽

  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点名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李建功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疯狂买官卖官、收受贿赂。据报道,为逃避组织调查,李建功指使老婆连夜转移赃款赃物。

  配偶参与领导干部贪腐,这在腐败案件中比较普遍。李建功老婆连夜转移赃款赃物,只是她卷入腐败的姿势之一。更深层次的参与,是她仗着自己是厅长夫人的身份认识了地市国土局长,就给人家张口说事,为请托人承揽土地整理项目,为一些找上门来的干部调动、任用说情,并收受好处。这是一名典型的“贪内助”。

  正是认识到“贪内助”对领导干部的消极影响,许多年以来,有关部门一直重视对“内助”们的反腐倡廉建设。有媒体前些天就报道,厦门市公安局组织近期新提任的22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携配偶走进厦门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共同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配偶们参观后深有触动,纷纷表示今后要积极做好“廉内助”和“监督员”。

  但比培养“廉内助”更迫切的,是预防和打击“贪内助”。对配偶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本身是预防“贪内助”的一个方法。但正如反腐倡廉必须以雷霆反腐为前提,要让配偶们真正当好“廉内助”,关键还是要给其立规矩、画红线、堵漏洞,包括加大对“贪内助”的打击力度。

  “贪内助”的问题一直存在。一方面是一些贪官不方便“亲自”收钱,于是假手亲属受贿;另一方面是配偶力推官员变现手中权力。以前贪官被查,可将受贿事实推给妻儿,一推了之。2007年《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出台,禁止近亲属、情妇等“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刑法和司法上也将“特定关系人”明确为受贿罪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所有受贿“贪内助”都受到了法律制裁,目前还很难说。

  “贪内助”参与腐败有多种形式,只关注“贪内助”受贿,有可能给他们留下广阔的腐败空间。“贪内助”参与转移贪腐所得是常有的事,李建功老婆参与了,“亿万富贪”马超群的妻子和前妻也参与了。“贪内助”还可能让官员不作为、乱作为,使之失职渎职。要不要设定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如何界定这种责任,也是问题。

  反腐倡廉,首在规范权力,把权力规范好了,领导干部就会“行不逾矩”。但既然“贪内助”是痼疾,进行制度规范就有其必要性,至少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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