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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商部门发布消费警示

2011-3-12 来源:中原视点网 作者:中原视点网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该卡售出不得退款”……市民在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规定”。昨天,郑州市工商局和郑州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警示,提醒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尤其是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清“霸王条款”。

  河南商报记者孟令强通讯员丁沛

  这些“霸王”长什么样?工商部门同时给出了常见的几种格式。

  1.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而一些预付消费卡办理时“不得退卡”的规定也属“霸王条款”。此外,“洗坏衣服洗衣店只赔偿洗涤费用的1~10倍”,“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同样是“霸王条款”。

  2.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如签订旅游合同时规定“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费用一律不退”。而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损害物品所付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市场合理数额,如宾馆的《入住须知》里规定损坏一个茶杯赔50元,损坏电视遥控器赔200元等,都属于“霸王条款”。

  3.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内容。如旅行社合同中“旅行社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退还游客部分费用”,都免除或者限制了提供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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