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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等谈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013-6-20 22:18:3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嘉宾访谈]:6月20日9时,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中国儿童中心主任丛中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健全机制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蒋月娥】: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跟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丛中笑】:各位网友大家好!特别高兴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下面我们来回答网友的问题。

【张雪梅】: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交流。

对儿童受性侵案件的惩处机制存在滞后问题

[网友临时干部]: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20天内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让本该安全无忧的校园,却成了犯罪分子的乐园。您认为一系列校园性侵案折射出了哪些问题,造成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是什么?

【张雪梅】:针对儿童的性侵案件再三地发生,这反映出在针对儿童的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非常高。根据我们自己对300多个儿童性侵案件的跟踪有68%是发生在熟人中。那么发生在熟人中的儿童性侵案件持续的时间是非常长的,平均在4.8年左右。针对我们2006年到2008年三年的340起儿童新侵案件调查的结论,我们目前正在对09年以后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统计。 再有,这些案件的频频发生也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目前在我们家长、教师还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当中,他们还没有形成基本的儿童保护意识,对儿童保护也缺乏敏感性。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已经发生了教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但是其他教师是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这种缺乏儿童保护的意识,也导致一些案件持续发生。具体原因上来看,从发生在校园中的性侵害案件与这样几个方面都有直接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他有和儿童密切接触的一个方便的条件。而学校作为安全的管理者,在对教师的管理、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疏忽。作为孩子来说幼小无知,家长在教育和监护孩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的疏忽和失职。这可能是校园行侵害案件的直接原因。而我们目前的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都不完善,也对预防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和对这类案件的惩处机制也存在滞后的问题。

【丛中笑】:最近接二连三的校园里发生了很多性骚扰事件,社会上反响非常大,我们也感到非常震惊。确实,作为校园来讲,本来是教育孩子为儿童提供健康成长的场地,但是现在却成了性骚扰和一些不法分子犯罪的地方,这样不仅让我们教育者和社会担忧,更是让家长觉得把孩子放在这样的校园里是非常不放心的。出现这样的事件也不是偶发的,因为一连串的事件,透射出很多问题。首先这是一种社会不良作风的表现。校园不是一个孤岛,是和社会融为一体的,所以一些社会上不良的做法就带到了校园里。有一些性骚扰,性的过度泛滥的情况也在部分老师身上反映出来。 第二个原因,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应该为儿童做出榜样。所以,对于教师的要求应该是非常高的,要有教师的准入制,应该对教师进行严格筛选,入职以后应该加强教师的道德方面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不是一时一刻的,应该是长期进行的。 第三,儿童保护的问题在全社会应该进一步得到加强,“儿童优先”意识还没有落到实处。但是这样一种理念如何渗透到教育中,能够渗透到儿童的生活中,儿童优先应该体现在各个环节上包括教育场所、社会服务,当儿童受到伤害和遇到困境的时候应该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需要更多的机构来联合做这样的一些优先制度的落实。 最后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约束这样的行为,这类问题在国外都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在我们国家还缺乏清晰、具体、明确的要求,因此缺乏威慑力,这样就给不法分子造成侥幸心理,使他们有空子可钻,有机可乘。

【蒋月娥】:这个问题我觉得提得还是很必要的,对这类情况我们根据有关的资料也进行过分析研究。我认为,当前暴露出来的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案件大致可以归为这样几种类型。第一,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包括经济的暴力行为,也包括了亲生父母对子女持有极端暴力的不正确的一种教养方式,父母间家庭暴力对孩子的一些不良影响以及继父母、看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这种虐待的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了身心的伤害。从全国妇联受理的信访投诉中,也有亲生父亲或者继父对女儿长期实施性侵害的案件。第二,校园暴力。反映在有的幼儿园和学校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体罚和侮辱贬损,以及现在暴露出来有的校长老师利用职务对学生进行的性侵害,还有学生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第三,社区的暴力,这就是说在社区内一些熟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拐卖、性骚扰、猥亵或者强奸,我们觉得在社区里也存在暴力行为。 从原因的分析上,我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第一个是观念上,第二个是机制上。观念上,我觉得家长、社会公众对于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的这种认知与他们的行为差距比较大,还有一些人传统的认为“棍棒之下出孝子”,认为管孩子、侵犯孩子是家里的事情,不属于虐待,认为孩子是我的,是私有财产,是我自己的事,缺乏法律的意识,对孩子的权利没有正确的认识,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孩子。 一些儿童的保育教育培训机构现在也发展得比较迅速,但有些从业人员的素质也良莠不齐。在培训教育的内容方面,形式上也缺乏一种科学的规范。我觉得政府监管也比较滞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当中,个别老师缺乏守法意识,在教育孩子的过程当中采用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或者言语羞辱的方式,从主观上来讲对孩子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和不良的影响。甚至有的走向犯罪道路,给孩子造成一生的伤害。 在机制上,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调机制来开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伤害的工作,也缺少对教师、医生这种特定的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规定,缺少对相关部门的干预救助措施和程序的具体规定。所以,导致一些部门对虐待儿童行为很难早期介入,执法无据。同时,专业性的儿童社工服务机构还是比较匮乏的,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暴力伤害方面的投入与儿童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也比较大,所以使一些儿童受伤害案件不能及时地受到制止或者惩罚,就引发了严重的后果。 同时,我也认为处于特殊群体儿童伤害的案件,在发现干预和社会监督方面还不是很到位。比如像留守、流动的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等,对他们的关爱机制也不是很健全。家庭暴力、性侵犯这种严重的虐待行为应该说还是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惩治,以至到出现了一些儿童自杀、伤亡或者早孕这样的恶性后果暴露出来,成为公众关注的一个话题,为时已晚。 所以,我想从上面的这些原因可以看出,校园恶性性侵折射出来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它产生的原因,让我们感到应该引起全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高度关注,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的措施予以重视。

法律有必要对男童受性侵害的加强关注

[网友空降农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亟需完善的地方?如何强化执行机制?

【张雪梅】:目前儿童保护的主要法律还存在过于原则、分散、缺少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手法。首先来说,儿童保护的主要制度监护制度对儿童监护人的变更、撤销还有监督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临时监护制度,还有委托监护制度也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的程序和国家责任的体现。再有,我们的法律当中针对儿童暴力的专门的规制也需要完善。对于针对儿童的犯罪的这种惩处机制需要刑法在罪名的设置上作出一些调整和规范。针对校园安全也需要进行统一的强制性的立法,这是第二个方面。第三,应当设立儿童暴力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以早期发现儿童受暴的案件。规定家庭成员、教师、医生、医护人员这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负有当发现儿童发生伤害案件之后进行报告的义务,应当鼓励社会大众勇敢地拿起自己的手机和电话报告身边正在发生的儿童暴力案件。再有就是我们针对遭受暴力侵害后的儿童的救济制度也需要完善。 一是对生命和健康可能继续受到严重威胁的孩子要设立一个紧急庇护与临时安置来保护他们当家庭对他们实施侵害以后,他们能够有一个栖身之地。 二是对儿童受害人的综合救助服务与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更加体现儿童的最大利益,我们目前针对儿童的帮助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而与法律援助工作紧密相关的儿童的心理的辅导,医疗的救助,家庭监护的支持与服务,这些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地建立起来。 三是对男童性侵害的关注。我们目前的《刑法》有猥亵儿童罪,有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强奸罪的规定。但是针对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男童遭受的性侵害,还没有相应的罪名加以惩处。最近,媒体报道的案件中也有多起是教师针对男童实施的性侵害,而我们目前的法律当中对这类行为的干预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过于轻纵犯罪人。 最后一点需要完善的地方是程序上的,在程序上应当明确对儿童受暴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的具体的流程,并且在司法程序当中要关注儿童受害人的权益,减少二次伤害。 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所以法律需要完善是一个方面,关键还是在于执行。在这方面一是要加强对儿童保护相关的责任人的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二是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儿童暴力案件处理的特殊性。三是加强社会的监督,鼓励举报。

【蒋月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执行的机制,是解决根本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我们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尚不健全,体现在:第一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尽管我们国家相关法律里面都有明确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因为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所以它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不是很清楚,执法部门的责任还不是很明确。在执法过程当中的法律依据不足,干预的程序也不是很清楚,包括对施暴者有效的教育矫正措施在法律当中都没有很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我认为还是需要加快制定出一个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也是从法律和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二,履行国家监护责任的相关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我们国家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还不完善,对监护人的能力规定不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的规范也不明确,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没有一个监督的制度,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操作性也不是很具体,导致了在实践的过程当中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说监护行为发生了偏差,而使未成年人权益不断地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后,失职的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第三,《刑法》相关的条款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还不够。比如说虐待罪关于未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使得儿童在遭受其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暴力时,难以获得及时救济。同时,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家庭成员,目前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实施对儿童的虐待行为,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另外,奸淫幼女罪没有从法律上强调特殊主体,比如说看护人、教师的严格责任。这些人利用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便利和控制关系,对儿童实施性侵更加具有隐蔽性,同时其行为破坏了儿童对成人的信任,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更加严重和长远的影响。三是嫖宿幼女罪法定最高刑偏低,不利于强化社会公众对幼女的保护意识。

[网友看上去不美]: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无疑不刺痛着人们的心灵,面对一系列的性侵案件,未成年人应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家长、学校又应该做哪些工作?

【丛中笑】:遇到这样的问题,未成年人首先要知道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包括触碰自己短裤和背心以下的部位以及亲自己的脸蛋,这些地方除了父母,其他人是不能触碰的。 第二、如果有人想触碰自己这些敏感的部位,一定要用自己的身体挡住或者是迅速的脱离。 第三、可以大声呼喊,请求救援,因为这样的不法分子心理非常脆弱,一旦我们大声呼唤,会引起他们的恐慌。 第四、如果发生了这样的行为,一定要告诉父母或自己信得过的学校老师、领导。 因为受到性侵害的很多孩子年龄都很小,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低,这就需要家长和学校做更多的工作,家长不要把性教育作为一个禁区,应该尽早、及时的告诉他们自己的身体是需要受到保护的,不能受到他人的侵犯;不要随意跟陌生人走,一旦遇到危险情况要及时告诉家长;同时家长要给孩子更多的爱心,让他们能够信任家长,及时的跟家长沟通和交流。作为学校,应该有计划、有系统的对儿童实施性教育。目前在我们国家,性教育的内容还比较缺失,虽然有一些,但是概念性的东西多,可操作的实用内容还比较少。这些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此外,学校还应该建立心理咨询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特别是对于两性关系的认识给予更好的指导。

中国儿童中心主任丛中笑

性教育是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培养的重要内容

[网友康熙穿越]:根据调研显示,家长的监护缺失甚至空白,是儿童容易受到猥亵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对儿童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也显得尤为重要。请问嘉宾,全国妇联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蒋月娥】:全国妇联一直高度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积极地推进依法保护儿童的权益。通过各种渠道在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我们也通过调研、制度的研究、培训、地方试点,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全国妇联针对留守儿童推出了“共享蓝天”留守儿童关爱行动,通过组织志愿者,利用家长学校为留守儿童提供代理家长、代理妈妈等关爱服务,帮助他们弥补亲情缺失,构筑一个安全的网络。我们还积极地推进“妇女之家”的建设,目前已在全国建立了73万个,通过“妇女之家”开展一些宣传、培训、咨询、疏导,也通过一些文艺活动将法律的知识送到社区妇女的身边。以就近就便自愿互助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目前已建立了28万多个互助组,留守妇女通过互助组在生产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扶持、情感上相互依靠、安全上相互关照。特别是全国妇联从2008年开始就积极地推进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我们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研讨,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公众对立法的态度,八成以上的公众赞成专门立法。我们还通过试点总结实践经验,与相关的专家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提交给立法机构。非常高兴的是全国人大已将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纳入了立法计划,相信在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努力之下,推进加快立法的进程,使这个惠及广大家庭和妇女儿童的法律能够尽早出台。 我们还开展了受暴力侵害和拐卖被解救儿童临时监护制度的专题研究,也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的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以及综合治理拐卖犯罪买方市场的对策建议,提交给相关的部门,也得到了有关领导的批示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我们还积极的在实践当中去探索建立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儿童保护社区试点等,探索为受暴伤害的妇女儿童提供直接服务的工作机制。

[网友maomaopi]:有专家呼吁,要将防止性侵自我保护的内容写进教材,同时对教师行为加强管理。嘉宾对此有何看法?我们的教育缺失是否能及时补上这一课?

【张雪梅】:现在在学校的性教育工作中有一个尴尬的局面,就是老师不知怎么讲,孩子不知怎么学,没有针对性强的教材,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传统的思想观念还比较浓重。所以,将防止性侵害自我保护内容写进教材还是很有必要的。有些地区通过项目的探索研究出适合不同年龄段的儿童的性教育的校本课程,也是目前没有统一教材的很好的做法。但是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性教育的过程中不仅是给孩子们讲青春期性的问题,关键还要对孩子提出一些自我保护的策略和方法,目的是让孩子们防范这类的侵害。 对教师行为加强管理不仅是对儿童性侵案件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校园安全管理的一个要求。要让教师了解,违法代价大,依法履职降低风险。目前,学校在对教师的管理中要建立起教师之间的互相监督制度,建立起家长、学生对教师的监督制度。还有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以实现全方位的对教师行为的管理和监管。 建议,从根源上预防教师对学生的暴力行为,还有一个做法应当提出来,就是能够将这个后期堵漏变成前期的预防。在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继续教育当中,要有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同时,在师范类院校对将来要走上教师岗位的学生设置儿童权利保护的课程。一方面让教师和即将走上教师岗位的学生了解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也了解作为教师在儿童保护当中负有的职责,比如说强制报告等。

[网友嘎丽阿妲]:前不久,针对近日频发的儿童性侵害案件,广东25家公益机构联合向广东省教育厅递交了《广东省妇女儿童权益机构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建立校园性侵害防治体系的联合建议书》,希望教育管理部门积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教师培训和资源整合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请问丛主任,您如何看待和理解此项建议?中国儿童中心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基地,是否赞成这样的提议和做法,又带给中心哪些启示?

【丛中笑】:这样一个联合建议非常好,我非常赞同,表现了大家对于校园性骚扰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亟待改变这种现象的强烈愿望。儿童受到性骚扰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这就要求社会各部门要协同合作,形成法律和政策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这种现象,减少儿童受到性伤害。当然,这样一个联合建议书如果能够得到落实,还需要我们做很多工作,特别是需要各部门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要有政府部门的顶层设计,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应。 中国儿童中心作为国家级的校外教育机构,我们觉得责任重大。我们在联合国儿基会(06-10年)儿童保护体系建设上就承担了技术臂膀的作用,当时我们是在石家庄做的试点,由当地民政部、妇联、社区、法院、教育部门、学校建立了联合机制,当时主要是为了保护无家可归的弱势儿童。这个机制的建立对于我们非常有启发,应该成为我们保护儿童身心和权益的一个有效的机制。 在这个机制里,一是要建立一个信息沟通的渠道,在第一时间可以进行信息沟通。二是要有高效的运转机制,使弱势孩子在短时间内就得到了有效的保护,避免了互相推诿、职责不清的现象。三是可以弥补目前我们职能部门职能中的缺位的情况,特别是可以形成一个联动机制,这样一个项目对我们启发非常大。我们中心目前正在建立儿童健康人格培养体系,我们也将会把性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向家长、儿童宣传,也会组织多种形式的有效活动,让儿童学会自我保护。

对老师和委托看护人应建立严格准入机制

[网友保鲜盒皮皮]:国外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上都是如何进行的,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张雪梅】:国外对儿童保护上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他们在立法当中针对儿童的保护有专门的立法体系。例如美国的《预防儿童虐待与疏忽法案》,澳大利亚很多州都有儿童青少年家庭法案,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中,也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对儿童的保护和这些法案的实施。这样就在法律制度和实践当中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完整的儿童暴力伤害案件报告、反映与干预的机制。儿童视角贯穿在整个程序的设计当中和制度的安排中,来体现儿童的最大利益。从早期发现到接受报告、调查评估,再到将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有继续受到伤害威胁的儿童紧急带离家庭进行临时安置等保护措施,再到对家庭的服务与支持,对儿童的心理、法律、医疗等方面的综合服务,都是比较完善的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法院也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例如,对儿童受害人临时监护的问题,长久监护的问题,还有对施暴人的惩处,我们看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对待儿童受暴案件行政的干预和司法程序是环环相扣的、紧密对接的。而目前在我们国内,针对儿童受到性侵的暴力的案件,我们除了血淋淋的案件构成犯罪以后,我们的司法的干预是非常薄弱的,例如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受到教师体罚暴力的案件。即使对于施暴人进行犯罪的惩处,对儿童的后续的安置关注的也不够。针对儿童性侵的案件,美国在强制报告制度中将儿童可能遭受性侵威胁的情形作为强制报告的一项标准和内容。从台湾对儿童性侵案件来看,也是采取严厉的政策。例如针对校园的性侵案件,台湾有专门的政策对不适宜任教人员进行网上通报和信息查询。他们有一套信息查询的系统,对于有过性侵儿童的教师、教职人员或者知道儿童受到性侵而不举报的教师等其他一些不适宜任教的教师,对这部分教师的信息全部上网,所有学校都可以上网来查,通过这个系统来查询,并且政策规定所有学校不得再录用这些教师。这就给一些老师在性侵儿童案件以后又可以随意地进行工作的调动不留有机会。在我了解的多个案件中,也是最近发生的,有的教师在几年之间转换了7所学校,在7所学校当中都有儿童性侵的行为。所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法律的制度和实践中的做法,我们是可以来借鉴的。实际上,我们国家在2003年教育部和公安部、司法部就有一个针对预防校园性侵害的通告,就规定了当教师发现有儿童受到性侵害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如果知情不报的也是将被开除教师队伍并且永不录用。但是从最近这十年的实践来看,这个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我们仍然在每年都看到有很多的校园性侵案件的发生。所以台湾网络通报的系统我认为我们内地完全有条件来建立。

[网友静水流深幸福人]: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并且应当保护好学生不受侵害,但他们却利用教师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这其中又反映出了怎样的问题?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这种做法,您的态度又是什么?

【张雪梅】: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对儿童进行犯罪,应当要用严厉的法治来进行处理,因为这首先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师德教育的问题。

【丛中笑】:这种问题的出现表现出一些教师道德的堕落,是我们非常愤慨的,这种现象必须予以遏制。我们也准备召开相应的专家研讨会,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特别是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家长和儿童进行培训,让家长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教会儿童自我保护的具体办法。我们还准备编写相应的性教育活动手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发一些儿童自我保护的工具。

【蒋月娥】:全国妇联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对近期发生的多起性侵女童案件极为愤慨,已通过媒体发出声音,旗帜鲜明的表明态度。侵害女童的恶性事件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更是违背社会良知与公共道德,影响极其恶劣,对这些行径应依法彻查、依法严惩,决不留情。 保护孩子远离伤害、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继续呼吁要严厉打击一切侵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完善立法、健全机制,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保护儿童,为儿童做表率的良好社会风尚。 我们也希望社会在关注儿童伤害特别是性侵案件的同时,注重对儿童隐私的保护,关爱儿童的心理健康,避免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网友草莓berry]:对于未成年人的照料者,无论老师、家长,还是法定、委托看护人,是否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有何好建议?

【张雪梅】:对于老师和委托看护人应当建立一个严格的准入机制,首先我们教育部的一些规定已经规定了一些不适宜担任一线教师的条件,比如有精神病史或在传染病期间的人员不能担任教师。对于多次体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直接对儿童实施了性侵的行为,通过一些有效的措施严格将这部分人员排除在准入机制之外。再有就是对委托看护人,现在还有很多的儿童他们的父母因为工作等原因不能直接地监护和看护孩子,可能将孩子留守在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委托监护制度应当对被委托的人员的条件作出规定。同时在委托监护中也应当强化儿童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和政府部门的责任,来强化委托监护的监护制度,避免看护人对儿童实施伤害。

【丛中笑】:可以有相应的一些考核机制,对于教师必须要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法定、委托看护人和照料者也有相应的监督和法律机制。在传统观念上,家长作为儿童的法定看护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体罚孩子的现象,这些做法不利于在社会上形成儿童保护的氛围。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应该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下才能使“儿童优先”理念真正得到落实。 教师是一个崇高的职业,必须要有严格的职业操行和高尚的品格,教师队伍一定要清除那些心理扭曲、品行不良的人。一要建立教师品行档案,以便随时记录和了解教师的品行。二要有儿童投诉室,如果学校没有条件也可以由某些人来受理这样的投诉,一旦儿童受到性骚扰,他们可以知道找谁。三要有道德考核机制,制定出教师道德考核的具体内容,每半年或一年考核一次,发现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及时处理。除此之外,也建议教育部门尽快制定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和相应的监督机制,使那些具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得到严厉的处罚,警示社会,起到威慑作用。

[网友纸醉金弥]:最高人民法院5月29日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请问嘉宾,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意见,对控制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的行为能起到哪些作用?

【张雪梅】: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相关的指导意见,一方面是对法院内部有着积极的作用,规范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重视,重视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对整个社会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形成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向社会传递侵害儿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保护儿童的良好环境。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儿童保护的意识和对待儿童保护案件的处理,各地的水平也不一样,所以还要继续期待最高法院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处理性侵案中应着重注意保护受害儿童的心理和隐私

[网友依水淼]:预防性侵犯,父母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来教育孩子?事情发生后,家人和孩子该做什么?

【张雪梅】:预防性侵犯,加强对孩子的自我保护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责任还在于家庭。有一些案件发生以后,孩子也尝试和父母去沟通,但是有些父母并没有察觉,我曾经直接帮助的一个女孩,她想方设法跟父母沟通这个问题,但是父母过于粗心大意,对孩子没有足够的信任,最后导致这个孩子自杀,抢救以后父母也没有深究原因。这起案件也是因为犯罪人的其他犯罪被揭发出来才浮出水面。孩子遭受性侵以后,她最需要的是来自父母的信任、支持。当然孩子也最顾虑到的有两点,一是父母和家庭的责备,二是社会世俗的压力。在有的案件当中,为什么能够持续如此长的时间,其中很多案件都涉及到的一个情节是犯罪人威胁受害人,如果把这件事情说出去,我就要让你无法做人,我要把这件事情告诉你的父母,告诉你的亲戚和现在就读的学校。所以在性侵发生以后,父母应当了解孩子的心理。一是除了对孩子学习、教育的关注,还要对孩子的性格、心理、日常行为的突然变化有充分的注意。二是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如果孩子心理上创伤很大,家长最好要求助于专业的心理咨询,给孩子积极的辅导。对家长还有一个关键的建议就是,当孩子向家长报告自己受到侵害以后,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家长要有一个证据保全意识,例如保存孩子的衣裤,还有相关的医院检查信息,及时地向司法机关进行报告。

[网友58.68.145]:据最新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当日被执行死刑,有记录表示他曾强奸11名幼女,请问蒋部长,您怎么看?

【蒋月娥】: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希望通过这样的严打严判能够震慑犯罪,减少对幼女的侵害。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后备军,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大家要行动起来,共同为儿童的安全成长、快乐成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张雪梅】:《刑法》当中对强奸罪的规定是3到10年,奸淫幼女的情形要从重处罚。如果存在在公共场所或者是当众强奸、奸淫幼女多人的,或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有利于对犯罪人的震慑。但是预防儿童性侵案件,《刑法》和其他的法律应当结合起来发挥作用。

[网友独钓寒江泪]: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人们把焦点锁定在案件纷争和事件的曝光上,受害者心理创伤往往容易被忽视。如何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如何避免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对于受害人的心理安抚和治疗,我们有没有什么帮扶措施?

【张雪梅】:正如前面所说,对儿童受害人的心理和医疗的帮助措施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完全地建立,在程序当中儿童受到二次伤害的现象比较普遍。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进行了一些研究,制定了《律师办理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工作指引》,指导律师从儿童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办理儿童性侵的案件。包括了律师如何和遭受性侵的孩子进行接触、谈话,对于谈话地点的选择,对于家长监护教育的提示和支持,对于司法机关在程序当中如何尊重和保障儿童受害人的权利,减少二次伤害,进行了一些规定。现在国内也有一些做法值得推广和提倡,例如对儿童受害人的询问,要有监护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对儿童的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女性办案人员的介入,这些做法也能够在程序当中减少对孩子的继续伤害。有一些地区的法院还建立了受害人的心理辅导员队伍,对遭受性侵的儿童给予心理的咨询和指导。

[网友maomaopi]:有专家呼吁,要将防止性侵自我保护的内容写进教材,同时对教师行为加强管理。嘉宾对此有何看法?我们的教育缺失是否能及时补上这一课?

【丛中笑】:我非常赞同将防止性侵、自我保护的内容写进教材。儿童性教育是儿童教育中不可缺失的一项内容,过去我们总是把它神秘化、禁区化,这样就造成了性教育的缺失。从校园的性侵事件来看,儿童遇到这类问题没有很好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手段,这与性教育的缺失有关。儿童对性的认识应该从幼儿阶段就开始让他们对性器官有初步的认识,知道这是他们身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年龄的增长,让他们认识到两性关系,正确处理两性关系。

[网友依水淼]:预防性侵犯,父母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来教育孩子?事情发生后,家人和孩子该做什么?

【丛中笑】:如果孩子受到了性骚扰,家长首先要平静自己的情绪,理智对待,现实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一些家长情绪过于激动,这样不但不能让儿童得到安慰和保护,反而给儿童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使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只有家长情绪稳定,才能正确的保护儿童。其次,要向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人士寻求解决,比如心理导师、律师、医生。第三,创造一个关爱、宽松的环境,保护儿童的隐私,不要在更大的范围中造成孩子更大的压力,与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不给儿童制造压力。在家庭中,家庭成员要给予儿童更多的关心。第四,真诚、坦诚的与儿童进行交流,不要总把孩子当做小孩,而应当把他们当成一个独立的个体,像朋友一样交流,让他们感受到不仅受到保护,更受到尊重。

【蒋月娥】:感谢各位网友能够给我这个机会和你们交流,再次谢谢你们,希望有机会再次做客人民网,谢谢人民网!

【丛中笑】:各位网友,非常高兴今天和大家交流这么多问题,也希望有机会进一步的沟通和探讨,也欢迎各位网友有机会到我们儿童中心来,非常感谢大家对儿童问题的关心,谢谢大家!

【张雪梅】:谢谢大家!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儿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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