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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遵循:“海恩法则”

2015-2-8 10:29: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郭义华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安全监管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如何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呢?笔者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遵循“海恩法则”,必须正确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用唯物辩证法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海恩法则”是德国飞机涡轮机的发明者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提出一个在航空界关于飞行安全的法则,海恩法则指出: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一法则虽然是针对航空界飞行安全而言的,但它所揭示的“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的道理,对其他领域的安全工作同样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海恩法则所揭示的“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的道理,符合唯物辩证法的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分析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铝粉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不难看出,企业不是第一次不落实主体责任、行业主管不是第一次监管不到位就发生了事故。事实证明,所有的责任事故几乎都如出一辙,都是在违法违规N次后,对无数次事故征兆隐患熟视无睹心存侥幸,最终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许多企业在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态度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只重视对事故本身进行总结,甚至会按照总结得出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而那些未被发现的征兆与苗头,就成为下一次火灾事故的隐患,长此以往,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呈现出“连锁反应”。

    安全生产监管要关口前移,坚决把事故的征兆和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东汉政治家荀悦在谈到安全生产时,划分了防、救、惩三个层次,他说:“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就是提醒我们预防为上未雨绸缪。安全监管工作要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减少事故重在预防”为原则,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按照安全生产法律化、程序化进行监管,在每一个程序上都要制定定期的检查制度,及早发现事故的征兆和隐患,把事故的征兆隐患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方位监管、拉网式排查,从硬件到软件、从上到下、从里到外解剖式监察,不放过任何一处事故隐患、问题苗头,一旦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要及时报告迅速排除,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个动态过程,检查无隐患不是一劳永逸,监管工作要经常抓抓反复,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体系,保证安全监管不断线,始终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纳入良性发展轨道。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落实责任制,确保生产战线的安全稳定。“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任何一起事故都是有原因的,并且是有征兆的,它同时说明安全事故是可以控制的,是可以避免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麻痹纵容必出恶果”,只要我们多一点责任心、多一份认真的态度,明确职责、责任、安全的关系,责任心越强,安全隐患越少,安全生产越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事故高发领域、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按照“严、实、细、全”的要求监管到位,对监管不力发生的责任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依法追求责任,决不姑息,很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事实证明,只有牢记“海恩法则”,警钟常鸣,才能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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