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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谈虐童事件折射的法律缺陷

2012-11-6 17:37:14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焦洪昌

“虐童”事件虽是个别现象 但需引起全社会警示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你觉得社会屡发虐童事件的原因都有哪些?为什么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类的法律,却没有起到真正的保护和惩处作用?

  [焦洪昌]:我觉得虐童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问题。首先,我的一个基本判断,虐童事件还是一个个别性的事件,不是整个社会幼儿园都存在虐童的问题,这还是一个个别的现象。第二,就这个个别现象来说,我有几方面思考:第一,我们国家有类似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应的未成年人立法的实施机构,比如说国家为了保护儿童,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一个议事协调机构,还有33个是它们的组成部门来保护儿童。 但是从整个国家落实法律来讲,机构很多,但是具体的主管统领的机构达不到这样的作用。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有关的教育法,对幼儿园里面的儿童有一些相应保护的规定,但是在中国目前实践情况来看,它保护的措施、执行得不是很好。比如就温岭这个事件来说,很多幼儿园里面的老师是没有上岗证的,并且这不是一个个别现象,有的到了40%左右没有上岗证,我觉得这是造成问题里面的一个原因。

  第三,从我们国家法律来说,把基础教育作为国家的法定义务,就是小学到中学所谓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投入得比较多,但是对学前教育,从发展学前教育,特别是儿童学前教育里面,国家是尽量开办公办的幼儿园,在经费、措施上有保障。但是中国实际上广大的农村,包括有些地方,很多都是社会办幼儿园,社会办幼儿园经费是自筹的,他们的经费很难保障,这也是一方面原因。

  最后,幼儿园包括我们社会对儿童的态度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最根本的问题。联合国有《儿童权利公约》,中国也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国务院有儿童发展纲要,已经实施了十年是2000年到2010年。现在是第二个十年,是2010年到2020年,但是在这个关键里面要贯彻的是儿童优先,核心是保护儿童的权利,包括儿童的生存权、儿童的发展权、儿童受保护权和儿童的参与权,这个观念在我们社会包括政府里面是不是真的渗透到当中,这是最重要的,因为观念约束制度,制度约束行为,观念的普及涉及到文化理念,这是最简单的,我简单就说一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民办教育需要扶持与监管并重

  [网友大辽]:嘉宾好,国家对于民办教育一直扶持有加,但不可否认民办教育一直乱象丛生,正是监管的不力给虐童事件留下了空间,您认为如何规范民办教育、避免虐童悲剧的发生?

  [焦洪昌]:首先,中国目前的教育,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国家应该承担的一个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意味着:第一,你要有经费的投入;第二,你要有机构的编制;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管。对民办教育来说,包括民办的幼儿园,现在中国从经费的投入上来说,可能还不能完全都实施监管。国家是鼓励民办,但是鼓励民办,这里面涉及到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幼儿园,一方面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另一方面,民办幼儿园又靠它举办幼儿园从中获取利益的,它要生存。国家对它经费上的扶持,只是给它一些比如在政策、税收等方面的减免。在这个方面怎样加强对这块的扶持和财政的支持,我觉得这是第一个方面,是要这样落实的。否则,它们在这里面如果没有办法生存的话,相应的它的条件设施比较差。 

  第二,从我们法律上来说,主要监管民办幼儿园的责任应该在教育部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因为它们涉及到是基础教育司,比如在教育部,应该属于基础教育司的二司,它来宏观上监督管理幼儿园,关键是要责任非常的明确。刚才我提到,我们国家管儿童的涉及到33个部门,但是,很多部门都有权利和责任去管,但是有的时候责任并不非常的清楚。比如说像对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是主要履行监管义务的,那你的责任要非常的明确。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出了这方面的事情,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确实存在一个监管不力。监管不力可能也涉及到责任,就是特别不清晰,从这个角度来说,进一步保护儿童,特别是在幼儿园这个阶段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话,应该加强对政府责任的教育,也包括社会,特别是党的部门,对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它的一种监督,促使它去监管社会,责任应该是个链条,非常的明确。

以“寻衅滋事”定罪体现立法不完善

  [网友我爱薄荷糖]:“虐童事件”发生后,让网友大惑不解和义愤的是,温岭幼教如此恶劣有明显的虐待儿童行为,为什么要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涉嫌“虐待儿童罪”拘留呢?这反映出我国法律的哪些缺陷?

  [焦洪昌]:这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虐童的事实,因为她自己把照片传到网上,所以不用司法机关去侦破,比如公安机关侦破,这个事实就非常清楚了。我们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法律处罚的时候,确实像网友提出的,咱们在法律上对虐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是没有明确法律上的罪名的,我们法律上,比如说宪法法律里面,是禁止对儿童进行虐待的,但是在刑法上,没有一个相应的虐待儿童罪,没有这么一个罪。所以它只能按一般的虐待罪。虐待罪,她并没有儿童单独独立出来,比如在所有家里面的老人、儿童、残疾人虐待,都视有同样这样的罪。但对虐待儿童来说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罪。这个问题,我觉得从法律来说,其实就这个事情本身来讲,公安机关包括我们的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对刑法里面虐待罪进行一个司法解释。也就是说虐待罪里面,它可能有一般的虐待标准。对于虐待儿童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特殊的构成犯罪的标准。因为一般虐待老人和虐待儿童,儿童是一个特殊的保护群体,通常虐待儿童包括四个层面:身体上的、精神上的、心理上的,还有一般的安全上的,虐待儿童是不是有一个单独的罪,这四种标准的时候,可以由有关司法机关作出解释。没有作出解释之前,公安机关在这里面也可以,涉及到幼儿园老师把虐待儿童作为一种刺激和取乐的一个行为,以这种行为虐待儿童来满足自己的心理刺激、好奇心、好玩儿这样一种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从这方面来讲也有一些牵连,这反映在立法上还不是非常的完善。在这里面包括人大代表,包括在网上,很多妇女团体建议,在中国刑法里面应该修改刑法,把虐待儿童罪作为儿童保护的重要方式或者一种立法的建议提出来,这是要经过未来中国立法来做。从目前来看,公安机关是以寻衅滋事来处理的,因为在刑法里面没有虐待儿童单独的罪名。要用的话,只是一般的虐待罪。一般虐待罪有一个范围构成的问题,如果按那个走的话,是不是最后按犯罪来处理,我觉得这里面可能就会涉及到这个问题。

  [网友骑驴大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虐童罪”只有“虐待罪”,虐待罪与虐童罪得区别是什么?

  [焦洪昌]:我觉得虐待罪和虐童罪从逻辑上来说是一个包含关系,虐待罪是一个上位概念,虐童罪是一个下位概念,这是从逻辑上。从保护对象上来说,虐待罪是对一个普通的犯罪行为的一个惩罚,它保护的是整个被虐待的群体。而虐童罪是单独把儿童给它独立出来作为法律的主体来凸显的。如果出现虐童罪的话,对保护儿童这个特殊群体,因为他最容易受到伤害,应该是有利的。如果我们在虐待罪的基础上再单独出来虐童罪的话,我觉得犯罪的构成、标准、主观、客观方面可能会要有一个特别的区分。比如说它达到了一个特别区分的必要性的时候,我觉得就可以单独设定这样一个罪名。当然,从宏观上来说,如果你在虐待罪里面,你解释出一个虐童罪,事实上也是可以的,这在法律里面涉及到一个法律保护的方式。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在刑法里面设定虐童罪,对保护儿童的权利,特别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不发达,政府有的时候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我们更多的强调通过立法来保护的情况下,我觉得这应该是一个发展趋势。

支持刑法增加“虐童罪”  通过个案推进制度发展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此次的虐童事件,应该怎么定性,定为“寻衅滋事罪”是否合理?人们建议增加一个“虐待儿童罪”,你对此怎么看,有多大的可行性?

  [焦洪昌]:我刚才提到了,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的刑法里面都设定了虐童罪,这是儿童保护里面从立法的角度,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就中国来说,首先我个人主观上是力挺在刑法里面增加虐童罪的,主要的理由,我觉得有几方面:第一,我们是为了贯彻履行我们的国际义务,中国已经参加了很多儿童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落实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法律和制度上是一个义务。第二,我们注重国家保护儿童,在国内法里面,宪法、相关的法里面,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禁止虐待儿童、老人、妇女,有虐待儿童这样一个单独的提法。但是在刑事责任里面,刑法的设置里面,没有分得这么细。但是从保护儿童角度来说,其实不光是我的理解,这个法不光是解决幼儿园的问题,其实中国对儿童虐待的问题,更多来自于家庭暴力。所以,这个罪可以通过刑法来完成,也有建议我们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中国的反家庭暴力在世界上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反家庭暴力里面涉及到民事法律的保护问题、行政的保护问题,最高的涉及到刑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反家庭暴力法或者刑法里把什么样的行为作为同罪,作为单独一个罪名的话,我觉得对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保护儿童是非常有力的。第三,中国社会在刑法里面修改刑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一是中国经济发展,再一个是中国国民的意识非常强。我看到一个情况,幼儿教师在拎着儿童耳朵,扔到垃圾桶里或者封嘴的时候,她个人并没有意识到违法犯罪的行为,她自己对这个事是没有认知的。从这个角度落说,她也没有想到认为一个好玩的事放在网上,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反响,也就是说民众现在对虐童的行为,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家长,中国这么多的家长看到儿童被受到侵犯,这个意识是很强的,现在适合进行立法。第四,中国立法的机关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修改。中国很多法律制度的建设,往往是通过一个个案,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件推进一个制度的发展。如果没有这么多酒后驾车造成这么严重的人身财产和社会的问题,我们就没有把酒驾、醉酒后驾车纳入刑法。把醉酒后驾车纳入刑法后,酒后驾车的行为就受到了遏制。虐待儿童的事情,不仅在幼儿园里面,包括在家庭里面,虽然这个事情是个案的,但是这个问题存在比较普遍。在这个时候,人大代表应该反映人民的意愿,把这样的议案交给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审时度势,然后来作出法律的修改,我是赞成这样的观点的,而且我会在不同的地方呼吁,我们也在做儿童保护与服务的课题,在这个课题里面会把这个事件通过向有关机关作出立法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以建议的形式呈现给有关部门,也推进立法修改的完善和尽快实现。

加强法律普及宣传 减少法盲悲剧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从“彭宇案”、“小悦悦事件”到现在的“虐童”事件,你怎么看道德沦丧的问题?作为法律专家,你会呼吁什么?

  [焦洪昌]:我觉得这个网友提的问题非常的重要。首先,我觉得中国法律,特别是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一种国家的目标写入宪法,已经这么长时间。同时,我们也搞了这么多的五年普法,但是真的在法律意识里面普及宣传问题,我认为还是非常的重要。我们普法怎样让国民真的对法律有所理解、有所认识。首先,从刚才网友提出三个案件,特别是刚才我们谈到温岭的事件里面,我觉得很大的问题还是法律的普及问题。按说,像她这样的行为,绝对是一个虐童行为了,而且是对儿童的人身权利,包括对他们的尊严构成非常大伤害的行为。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她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她是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犯罪行为。我想这个宣传非常的重要。就像我们以前认为酒后驾车最多是行政违法的行为,是一个不道德行为。但是,当你把它纳入到刑法以后,你在法律里面宣传,说虐待儿童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她知道这个的话,我想这个对老师们、对社会是非常震惊的。所以,我觉得在保护儿童方面,我认为最主要的还是要普及法律知识。

  对儿童保护里面,我们不光是一个消极的保护,其中也包括一个积极的保护的问题。在这里面,我想呼吁两个事情:第一,对这个事情的处理,我们一方面要谴责教师作为幼儿园老师的行为,她对儿童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危害。第二,反过来说,这个老师本身也是一个法盲,她自己也反映了我们中国社会的制度的问题。这个制度是什么呢?就是说这样一个不懂法的人,我们幼儿师范教育或者其他的师范教育,我们有没有教育好这些老师。因为老师也是一个我们教育体制下产生的一个问题,但我不认为说它就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了,可能还是一个个别现象。即使这样的话,它也是我们教育出来的一个产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同情法盲,就是说她自己也是法盲的一个受害者。所以,这不光是法律上,因为她不懂法,她犯了这样一个罪,我们社会呼声、谴责,最后由于民众的民意,导致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机关就加重对她的处罚,我觉得从人权保障来说,这个老师也应该受到法律公正的裁判,就是说你不能因为社会民众的愤怒,然后就加重对她的惩罚,这是我谈的一个观点。 

孩子年龄越小 教师职业道德应越高

  [焦洪昌]:再一个,这个虐童事件或者相应的事件是否反映社会道德的沦丧?我觉得虐童事件,其中包括性侵犯,这不光是中国有,其实在最发达的国家,像美国,每年也有虐童事件里面,每年还有因为儿童受虐待致死的,每天大概就有4个。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这个问题不可避免。但是从整个来说,这里面是不是说大家有这么一个责任心,在国外幼儿园老师,包括小学老师,他们所要求的道德伦理水平、职业水平,有的是要高过大学,因为大学面对的是成年人,孩子18岁以上,成年了,在大学里面强调学术自由、教授治校、思想自由,谈的是这个。但是小孩的时候,更要求幼教老师或者中小学老师责任心更强,所以在国外,国家是拿更多的钱保证这些职业的。我觉得为什么出现这个情况呢?大家认为北大、清华的教授,有知识、有学问,你的社会地位就越高。越是到中小学老师甚至到不重要的非重点的幼儿园、非重点老师,重点幼儿园、重点学校的老师地位比较高,然而他的收入也高。越是民办的幼儿园、民办的中小学老师,你想他们每个月才是七八百块钱到一千块钱,就这样一个职业,没有好的职业教育,我们光说你要有什么样的责任,就也许一个报酬,我看到当地的教育部门说,幼儿园说,这样招人还招不到,其实这有一个社会的问题。社会在分配的时候,包括政府,既然我们是一个公共服务,教育是我们最重要投入的,我们把过多的教育资源放到一些好的学校,这是应试教育,导致重点学校考试考得好,这是重大的问题,是不是让儿童真正享受到公共服务,享受快乐,享受他们参与的权利、发展的权利,我觉得这其实是政府的一个责任,政府是以人民利益立市,政府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虽然事情小,但正反映政府的问题,也不是说经费让政府把费用包起来,但是让幼儿园的老师有敬业感、责任感是最重要的。我们要普及公民道德,比公民道德高的是职业道德,比职业道德高的是政治道德。越是中小学教师,它的职业道德应该更高,因为他面对越往下的,孩子越是没有行为能力,越需要我们呵护和监护的,所以制度建设比喊口号可能更重要,当我们社会真的觉得,当一个幼儿园老师,当一个小学老师,包括民办的幼儿园小学老师,孩子们获得快乐,老师们受到职业尊严的时候,这个时候才是一个良性社会,我们光骂她道德低,有时候是不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社会、我们政府拿出什么样的实际行动来做这个。政府往这方面投多少钱,毕竟孩子是国家的未来,这都不过分,它比光给大学里面,我一下子拨几个亿去竞争,我觉得可能更重要,这是我的一个基本的判断。

“虐童”惨剧也体现了亲子沟通不足

  [网友Oct]:此次事件还体现出一个问题就是家长多数对于孩子被虐待不知情或者没有给予重视,您怎样看待这个现象?

  [焦洪昌]:我觉得确实涉及到我们的信托关系的问题,我们通过一个小的事件反映一个问题或者现象,首先家长怎么知道你的孩子是不是在幼儿园、学校里面受到了虐待。我觉得这里面可能首先要加强互动,幼儿园和家长之间要经常沟通、互动,沟通、互动表现在什么呢?首先,小孩在原则上首先是不撒谎的,幼儿园是不会来告诉你说我虐待你的孩子了,怎样发现呢?首先是通过孩子里面来发现。小孩,这里面人生有四个事,其中首先是免于恐惧的自由,小孩如果受到虐待了,正常的来说,他是应该向自己的父母、监护人来反映的。但是为什么没有反映呢?这里面就涉及到幼儿园、学校的管理,有的学校说,你如果告诉家长了,我将来对你进行更严厉的惩罚。小孩慑于这种恐惧,不敢跟家里说。也有的父母也没有去每天观察孩子,比如孩子精神或者他是不是受到侵害以后,他精神有什么反映,他为什么不愿意去幼儿园,我觉得这里面要观察。最主要的还是父母对自己孩子的观察和幼儿园制度的建设,大家的沟通。现在报得比较多的,除了幼儿园以外,还有小学校,有很多体罚的,甚至性侵犯的,非常的严重,就暴露出来了,这里面好多都是因为老师给孩子施加一种精神上的各方面的压力。这种情况下,发现父母要观察,有的时候家长这边也要相互进行沟通交流,现在有网络,你的孩子怎么样,我的孩子怎么样,这是一种方式。第二是怎样保护。第三,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比如说受到虐待了,向公安机关来举报。同时,我觉得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家长会,家长会里面,大家在跟学校和幼儿园家长会的时候,你要勇敢的站出来提出来这个问题,比如家长会里面,我的孩子出现什么什么问题了,我需要提出来。如果确实证实了这个问题,要向我们政府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来。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你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后,有关部门一查,对老师有影响,对孩子其实也造成很大的伤害。有的时候,你一旦成为事件的中心了,孩子往往就不能在这个地方上学了,因为他成为一个焦点,不管什么样的原因,当一个人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被卷入到一个公共事件以后,像虐童这个事件,本来是一个小孩的隐私权是被保护的,一方面是侵权一方,另外一方面是被侵害这一方,实际上也变成了公众人物,它变成公共事件。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讲是不想成为公共人物、公共事件的,这个时候怎样保护孩子,我觉得其实也是非常重要。家长在这个时候,可能怎么样既把问题得到解决,又不使孩子因为这么一个公共事件,又不影响到它的身心健康,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这两个方面,政府公权力介入是好事,有利问题解决。但是公权力,媒体介入这个事情以后,还有一个是怎样保护小孩的身心健康的问题。由于公共事件使孩子被卷入以后,也可以对他造成一个二次伤害,我觉得这个问题也要引起注意。 

  [焦洪昌]:首先,我很感谢人民网通过现场交流和大家分享我的一些想法,我感到非常的高兴。第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他是弱势的,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国家发展儿童优先、儿童保护、儿童服务,是国家的一个责任。同时,也是一个每个社会的责任。在这个事件里面媒体共同关注推进,不光是解决个案的问题,更主要是推动国家的立法,使儿童保护有更多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措施,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中国的变化。我们也希望社会在儿童保护里面更加文明,为儿童营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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